詐欺等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CDM-113-金訴-2509-20241128-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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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5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豐華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暫借提至 同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06 37號、第26542號、第35551號、第35616號、第39137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田豐華犯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 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田豐華自民國111年2月間,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畜 生」(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田豐華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另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17號、111年度訴字第297號判決確定,不在本案起訴範圍),由田豐華擔任「取簿手」,負責領取人頭帳戶提供者交寄之金融帳戶金融卡後再轉交本案詐欺集團車手以供提領詐騙贓款,而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田豐華、「畜生」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編號1「取得帳戶方式」所示時間,對【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於【附表一】編號1「取得帳戶方式」所示時間、方式,寄出裝有【附表一】編號1「提供帳戶」所示金融帳戶金融卡各1張之包裹,再由田豐華依「畜生」指示,於【附表一】編號1「領取包裹時間、地點」所示領取時間、地點領取該包裹,再將該包裹持往指定地點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指定人員,供作人頭帳戶使用(至【附表一】編號2—6所示帳戶所有人,提供【附表一】編號2—6所示金融帳戶資料予本案詐欺集團,已涉犯幫助一般洗錢罪,均非本案被害人,田豐華領取【附表一】編號2—6所示包裹之行為,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6542號、第35551號、第35616號、第39137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不在本案起訴範圍),田豐華可因而獲得領取每包裹新臺幣(下同)300元之報酬。  ㈡田豐華、「畜生」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附表二】所示方式,對【附表二】所示被害人施用詐術,使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轉帳時間,轉帳【附表二】所示金額至【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持金融卡前往提領贓款,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李承罡、林佑安、洪柏聖、廖忻凌、李相瑩訴由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下稱烏日分局)、楊念潔、許芳瑜、林妮穎訴由第三分局、吳金菊、陳義峰、劉晴華、林俞茜、陳淑婷、林曉昀、林富美、張雅婷、高子軒訴由第二分局、楊秉驊、黃詩吟、余培明、湯雅君訴由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田豐華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時均坦 承不諱(見第20637號偵卷第99頁、本院卷第287、308頁),核與證人即另案被告游庭安、簡郁真、黃新辰、劉安琦、徐家欣、證人即告訴人李承罡、林佑安、洪柏聖、廖忻凌、李相瑩、楊念潔、許芳瑜、林妮穎、吳金菊、楊秉驊、黃詩吟、余培明、湯雅君、陳義峰、劉晴華、林俞茜、陳淑婷、林曉昀、林富美、張雅婷、高子軒、證人即被害人陳知含、龍建圻、何昆益、王瑞桐、江美蓮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第20637號偵卷第23—24頁,第26542號偵卷第37—39頁,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10021200號卷〈下稱中市警二卷〉第35—37頁,第35616號偵卷第47—51、53—57頁,第39137號偵卷第31—33頁,第2092號核交卷第21—29、31—33、167—173、215—219、289—291頁,第26542號偵卷第53—55、65—69、79—80、93—95、105—107頁,第3205號核交卷第22—23頁,第3274號核交卷第31—33、53—57、71—77、133—135、137—139、157—161、213—221頁,第388號核退卷第35—38、49—51、59—60、67—72、79—83、91—93、101—102、109—111、119—120頁),並有告訴人李承罡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第2092號核交卷第8—13頁)、告訴人李承罡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第2092號核交卷第15—16頁)、告訴人林佑安報案相關資料〈【附表二】編號①〉: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2092號核交卷第225—227、239、243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092號核交卷第221—223頁)、⑶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張(第2092號核交卷第257—259頁)、⑷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1張(第2092號核交卷第263頁)、⑸通訊軟體LINE暱稱「蔣玉蘭」對話紀錄截圖(第2092號核交卷第267頁)、告訴人洪柏聖遭詐欺報案相關資料〈【附表二】編號②〉: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府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092號核交卷第35—37、49、121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092號核交卷第39—40頁)、⑶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第2092號核交卷第51頁,同卷第159頁)、告訴人廖忻凌遭詐欺報案相關資料〈【附表二】編號③〉: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2092號核交卷第175、189—191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092號核交卷第177—179頁)、⑶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張(第2092號核交卷第209—211頁)、⑷通訊軟體LINE暱稱「阮如嬌」對話紀錄截圖(第2092號核交卷第193—195頁)、⑸通訊軟體「螞蟻購客服中心」對話紀錄截圖(第2092號核交卷第195—207頁)、告訴人李相瑩遭詐欺報案相關資料〈【附表二】編號④〉: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東園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2092號核交卷第283—285、325、345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092號核交卷第293—295頁)、⑶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第2092號核交卷第311頁)、⑷臉書暱稱「TingtingLiu」首頁及對話紀錄截圖(第2092號核交卷第313—315頁)、⑸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第2092號核交卷第315—319頁)、111年4月6日員警職務報告(第20637號偵卷第15頁)、111年3月29日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大肚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第20637號偵卷第25—28頁)、統一超商交貨便查詢代碼Z00000000000號貨態查詢系統結果(第20637號偵卷第47頁)、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第20637號偵卷第27—29頁)、告訴人李承罡遭詐欺報案相關資料: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20637號偵卷第37—39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0637號偵卷第45—46頁)、⑶告訴人李承罡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郵政存簿儲金簿(第20637號偵卷第43頁)、⑷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第20637號偵卷第54頁)、⑸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額信貸【梁雅容】」對話紀錄截圖(第20637號偵卷第49—54頁)、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01號判決(第20637號偵卷第247—271頁)、111年4月10日員警職務報告(第26542號偵卷第21頁)、111年2月18日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雅典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第26542號偵卷第141—153頁)、統一超商交貨便查詢代碼Z00000000000號貨態查詢系統結果(第26542號偵卷第47頁,同卷第157頁)、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第26542號偵卷第141、155—155頁)、證人游庭安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第26542號偵卷第49—51頁)、證人游庭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第26542號偵卷第129—133頁)、證人游庭安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第26542號偵卷第135—139頁)、告訴人楊念潔遭詐欺報案相關資料〈【附表二】編號⑤〉: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6542號偵卷第56、59—61頁)、⑵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畫面截圖1張(第26542號偵卷第63頁)、⑶通話紀錄畫面截圖(第26542號偵卷第63頁)、告訴人許芳瑜遭詐欺報案相關資料〈【附表二】編號⑥〉:⑴彰化縣政府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6542號偵卷第66、71—73、78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6542號偵卷第74—75頁)、⑶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第26542號偵卷第76頁)、被害人陳知含遭詐欺報案相關資料〈【附表二】編號⑦〉: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26542號偵卷第86—87、91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6542號偵卷第88—89頁)、⑶網路銀行轉帳明細1張(第26542號偵卷第82頁)、⑷通話紀錄畫面截圖(第26542號偵卷第84頁)、被害人龍建圻遭詐欺報案相關資料〈【附表二】編號⑧〉: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26542號偵卷第97、102—103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6542號偵卷第96頁)、⑶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通知1張(第26542號偵卷第99頁)、⑷未接來電簡訊通知1則(第26542號偵卷第101頁)、告訴人林妮穎遭詐欺報案相關資料〈【附表二】編號⑨〉: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6542號偵卷第109、113、119—121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6542號偵卷第115—117頁)、⑶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畫面截圖1張(第26542號偵卷第125頁)、⑷電話紀錄畫面截圖(第26542號偵卷第125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73號刑事簡易判決(第26542號偵卷第189—197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542、35551、35616、39137號不起訴處分書(第26542號偵卷第201—203頁)、111年7月4日員警職務報告(中市警二卷第3頁)、統一超商交貨便查詢代碼Z00000000000號貨態查詢系統結果(中市警二卷第15頁)、111年4月4日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超學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中市警二卷第17—19頁)、證人簡郁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第3205號核交卷第19—20頁)、告訴人吳金菊遭詐欺報案相關資料〈【附表二】編號⑩〉: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3205號核交卷第24—25、28—29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205號核交卷第26—27頁)、⑶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1張(第3205號核交卷第32頁)、⑷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3205號核交卷第36頁)、⑸通話紀錄截圖(第3205號核交卷第37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6號刑事判決(第35551號偵卷第39—43頁)、證人黃新辰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3274號核交卷第23—27頁)、證人劉安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3274號核交卷第13—17頁)、被害人何昆益遭詐欺報案相關資料〈【附表二】編號⑪〉: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3274號核交卷第39—43、49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274號核交卷第35—36頁)、⑶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畫面截圖3筆(第3274號核交卷第51頁)、告訴人楊秉驊遭詐欺報案相關資料〈【附表二】編號⑫〉:⑴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新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3274號核交卷第61—63、67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274號核交卷第59頁)、⑶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第3274號核交卷第69頁)、告訴人黃詩吟遭詐欺報案相關資料〈【附表二】編號⑬〉: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媽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3274號核交卷第79、95頁)、被害人王瑞桐遭詐欺報案相關資料〈【附表二】編號⑭〉: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3274號核交卷第141、151頁)、⑵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第3274號核交卷第147頁)、⑶通話紀錄畫面截圖(第3274號核交卷第149頁)、告訴人余培明遭詐欺報案相關資料〈【附表二】編號⑮〉: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工業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3274號核交卷第163—165、169頁)、⑵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第3274號核交卷第171頁)、⑶通話紀錄畫面截圖(第3274號核交卷第173頁)、告訴人湯雅君遭詐欺報案相關資料〈【附表二】編號⑯〉: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3274號核交卷第227—231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274號核交卷第223—225頁)、⑶告訴人湯雅君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第3274號核交卷第269頁)、⑷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第3274號核交卷第271頁)、111年6月17日員警職務報告(第35616號偵卷第25頁)、被告111年2月22日統一超商台麗、模範門市領取帳戶一覽表(第35616號偵卷第59頁)、統一超商交貨便查詢代碼Z00000000000(台麗門市)、Z00000000000(模範門市)號貨態查詢系統結果(第35616號偵卷第61、69頁)、111年2月22日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台麗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第35616號偵卷第63—67頁)、111年2月22日臺中市○區○○街00巷0號統一超商模範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第35616號偵卷第71—73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1418號刑事簡易判決(第35616號偵卷第135—139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132號刑事簡易判決(第35616號偵卷第147—155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3日儲字第1110924241號函暨檢附證人徐家欣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第388號核退卷第10—13頁)、臺灣土地銀行屏東分行111年10月12日屏東字第1110004335號函暨檢附證人徐家欣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第388號核退卷第15—21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1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27959號函暨檢附證人徐家欣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第388號核退卷第23—27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屏南分行111年10月31日合金屏南字第1110003384號函暨檢附證人徐家欣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第388號核退卷第29—33頁)、被害人江美蓮遭詐欺報案相關資料〈【附表二】編號⑰〉:⑴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388號核退卷第43—47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88號核退卷第41—42頁)、告訴人陳義峰遭詐欺報案相關資料〈【附表二】編號⑱〉: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388號核退卷第55—57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88號核退卷第53—54頁)、告訴人劉晴華遭詐欺報案相關資料〈【附表二】編號⑲〉:⑴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草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388號核退卷第63—65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88號核退卷第61—62頁)、告訴人林俞茜遭詐欺報案相關資料〈【附表二】編號⑳〉:⑴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下公館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388號核退卷第75—77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88號核退卷第73—74頁)、告訴人陳淑婷遭詐欺報案相關資料〈【附表二】編號㉑〉: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八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388號核退卷第85—89頁)、告訴人林曉昀遭詐欺報案相關資料〈【附表二】編號㉒〉:⑴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大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388號核退卷第97—99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88號核退卷第95—96頁)、告訴人林富美遭詐欺報案相關資料〈【附表二】編號㉓〉: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龍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388號核退卷第105—107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88號核退卷第103頁)、告訴人張雅婷遭詐欺報案相關資料〈【附表二】編號㉔〉: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仁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388號核退卷第115—117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88號核退卷第113—114頁)、告訴人高子軒遭詐欺報案相關資料〈【附表二】編號㉕〉: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388號核退卷第123—125頁)、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88號核退卷第121—122頁)、111年8月9日員警職務報告(第39137號偵卷第21頁)、111年4月4日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進合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第39137號偵卷第41頁)、統一超商交貨便查詢代碼Z00000000000號貨態查詢系統結果(第39137號偵卷第43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61號刑事簡易判決(第39137號偵卷第65—74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準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論罪:   1、被告本案行為後,原洗錢防制法第14條已於113年7月31日 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條次並挪移至同法第19條。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因本案被告洗錢之金額為130萬1997元,未達1億元,在修 正後應適用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論處。準此,本案應比較新舊法之條文為「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與「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7年,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依刑法第35條第1、2項之規定,應以113年8月2日修正生效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案應適用113年8月2日修正生效後之規定論處(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862號判決同此見解)。   3、是核被告:   ⑴就犯罪事實欄一、㈠、【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 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⑵就犯罪事實欄一、㈡、【附表二】所為,均係犯:⑴刑法第3 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4、被告與「畜生」及本案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就以上犯行,均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二)罪數:   1、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㈡、【附表二】所為,各係以一行 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2、被告所犯共26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 為有異,應予分論併罰。 (三)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1、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部分:    ⑴被告本案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業經二度修 正。該條於112年6月16日修正生效前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於112年6月16日修正生效後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於113年8月2日修正生效後,條次已挪移至同法第23條第3項,並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經比較新舊法,中間法、新法均非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本文規定,本案自應適用行為時即112年6月16日修正生效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⑵必須特別說明者為,關於「法律修正之新舊法比較」,最 高法院早期固曾指出,犯罪在刑法施行前,比較裁判前之法律孰為有利於行為人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比較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整個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615號判決要旨參照),然最高法院就「法條競合之法律適用」亦有指出,於法規競合之例,行為該當各罪之構成要件時,依一般法理擇一論處,有關不法要件自須整體適用,不能各取數法條中之一部分構成而為處罰,此乃當然之理,但有關刑之減輕、沒收等特別規定,基於責任個別原則,自非不能割裂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43號判決要旨參照)。參酌最高法院晚近見解所蘊含之意旨,本院認為在法律修正之新舊法中,關於刑之加重、減輕事由並無整體適用之必要,自非不能割裂適用。準此,本案被告所犯罪名雖論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然仍非不得適用112年6月16日修正生效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862號判決同此見解)。   ⑶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洗錢犯行,雖因想像競合從一重 處斷之關係,而無從適用112年6月16日修正生效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刑,然仍得由本院於下述量刑時併予審酌。   2、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前段部分:    113年7月31日公布,同年8月2日起生效之詐欺犯罪危害防 制條例第47條第1項前段固規定:「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然被告並未自動繳交犯罪所得,無從依該條規定減刑。 (四)量刑:    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依循正途賺取收入,為求迅速獲 利,竟在本案詐欺集團擔任「取簿手」,收取人頭帳戶金融卡,並轉交予車手供提領贓款,不僅破壞市場交易之信賴關係、社會治安與金融秩序,更助長詐欺風氣之興盛,所為實值非難;兼衡各該被害人受騙之金額或財物價額不同,量刑時應予區分;並考量被告迄今未與各被害人達成和解;又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先前已有前案紀錄,素行不佳;惟念及被告於本案詐欺集團中僅擔任下游角色,尚無事證證明被告為本案詐欺集團之主要獲利者,被告相較指揮分配任務或親自施詐者,非處於組織核心地位,可責性較低;又被告犯後就本案各次犯罪均自白犯行,並未爭辯;暨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收入、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309頁)等一切情狀,就本案26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各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再衡酌本案26次犯行之時間間隔甚短、相似程度甚高,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復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1、犯罪所得沒收:   ⑴依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述(見本院卷第309頁),就犯罪事 實欄一、㈠【附表一】編號1所示犯行,被告有獲得300元之報酬,此為被告該次犯行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應於該次犯行之罪刑項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⑵至於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㈠、【附表一】編號1中領取之 人頭帳戶金融卡,固為其犯罪所得,然未經扣案,且該金融帳戶業經警方通報列為警示帳戶,應無再遭利用為不法工具之虞,宣告沒收上開金融卡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2、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    依卷內事證無從認定本案【附表二】各次詐欺贓款有在被 告實際掌控中,被告就一般洗錢罪掩飾、隱匿之財物並未取得所有權或處分權,若仍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時嘉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宏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帳戶所有人 取得帳戶方式 提供之帳戶 領取包裹時間、地點 備註 1 李承罡(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6日凌晨1時許前之某時,在網路上散布借貸訊息,李承罡見到後與其中LINE暱稱「小額信貸【梁雅容】」連絡,表示要貸款2萬元,詐欺集團成員要求李承罡提供帳戶金融卡以查詢有無強制代扣、代款情形,李承罡因而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26日上午10時17分許,以統一便利商店交貨便交寄之方式,將右列之金融帳戶金融卡交寄至右列地點。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111年3月29日凌晨12時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大肚門市 李承罡涉犯幫助洗錢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01號判決無罪確定 2 游庭安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張貼求職訊息,游庭安見到後與其連絡,於111年2月16日上午10時許,依指示以統一便利商店交貨便交寄之方式,將右列之金融帳戶金融卡交寄至右列地點。 ‧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111年2月18日凌晨2時1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雅典門市 游庭安涉犯幫助洗錢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第73號判決有罪確定,田豐華涉嫌詐欺游庭安部分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6542號、第35551號、第35616號、第39137號為不起訴處分(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3 簡郁真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張貼求職訊息,簡郁真見到後與其連絡,於111年3月31日晚間6時52分許,依指示以統一便利商店交貨便交寄之方式,將右列之金融帳戶金融卡交寄至右列地點。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 111年4月4日上午9時1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327號統一超商超學門市 簡郁真涉犯幫助洗錢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6號判決有罪確定,田豐華涉嫌詐欺簡郁真部分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4 黃新辰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張貼求職訊息,黃新辰見到後與其連絡,於111年2月19日下午2時4分許,依指示以統一便利商店交貨便交寄之方式,將右列之金融帳戶金融卡交寄至右列地點。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 111年2月22日凌晨12時2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台麗門市 黃新辰涉犯幫助洗錢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1418號判決有罪確定,田豐華涉嫌詐欺黃新辰部分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5 劉安琦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張貼貸款訊息,劉安琦見到後與其連絡,於111年2月20日下午1時55分許,依指示以統一便利商店交貨便交寄之方式,將右列之金融帳戶金融卡交寄至右列地點。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111年2月22日中午12時59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巷0號統一超商模範門市 劉安琦涉犯幫助洗錢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132號判決有罪確定,田豐華涉嫌詐欺劉安琦部分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6 徐家欣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張貼租用金融帳戶訊息,徐家欣見到後與其連絡,於1111年4月1日晚間21時許,依指示以統一便利商店交貨便交寄之方式,將右列之金融帳戶金融卡交寄至右列地點。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111年4月4日9時2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進合門市 徐家欣涉犯幫助洗錢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61號判決有罪,田豐華涉嫌詐欺徐家欣部分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及方式 轉入帳戶 1 林佑安(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7日某時假冒「蔣玉蘭」,以LINE對林佑安佯稱:可至螞蟻購平臺協助搶訂單獲取回饋金,操作時需依指示匯款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29日上午11時59分許 5萬元 網路銀行轉帳 李承罡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111年3月29日中午12時2分許 5萬元 網路銀行轉帳 111年3月29日中午12時50分許 2萬 櫃員機轉帳 李承罡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111年3月29日下午4時27分許 8萬元 臨櫃匯款 2 洪柏聖(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9日下午5時14分許起假冒誠品書局、銀行人員,以電話對洪柏聖佯稱:你遭加入團購,會從帳戶自動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解除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30日凌晨1時34分許 2萬8985元 櫃員機轉帳 李承罡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3 廖忻凌(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6日晚間6時23分許假冒「阮如嬌」,以LINE對廖忻凌佯稱:螞蟻購平臺協助搶訂單獲取回饋金,操作時需依指示匯款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29日晚間11時33分許 2,000元 櫃員機轉帳 李承罡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111年3月29日晚間11時42分許 3萬元 櫃員機轉帳 111年3月29日晚間11時58分許 4萬元 網路銀行轉帳 111年3月30日凌晨12時4分許 2,000元 櫃員機轉帳 4 李相瑩(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3日某時假冒「Tingting」,以LINE對李相瑩佯稱:瀏覽蝦皮網站並截圖傳送可領取報酬,操作時需依指示匯款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29日中午11時55分許 2萬6000元 櫃員機轉帳 李承罡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5 楊念潔(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8日下午4時44分許起假冒168MOTEL新竹館、臺中銀行人員,以電話對楊念潔佯稱:先前訂房重複下訂,需依指示操作解除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18日晚間6時9分許 15萬6064元 網路銀行轉帳 游庭安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6 許芳瑜(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8日下午5時29分許起假冒168MOTEL、中國信託銀行人員,以電話對許芳瑜佯稱:誤將妳設成團體客戶,需依指示操作解除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18日晚間6時17分 2萬9957元 櫃員機轉帳 游庭安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7 陳知含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8日晚間8時7分許起假冒大溪威斯汀酒店、富邦銀行人員,以LINE對陳知含佯稱:妳之前訂房程序有誤,需依指示操作解除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18日晚間8時15分許 9萬9989元 網路匯款 游庭安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8 龍建圻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8日晚間8時39分前某時起假冒IHOTEL中壢館人員,以電話對龍建圻佯稱:因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解除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18日晚間8時39分許 1萬1999元 網路銀行轉帳 游庭安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9 林妮穎(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8日下午5時33分許起假冒六星旅館中壢館、中國信託銀行人員,以電話對林妮穎佯稱:因登打資料錯誤,將訂單登成10筆,需依指示操作解除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18日晚間6時10分許 4萬9123元 網路銀行轉帳 游庭安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 10 吳金菊(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1日上午11時17分許起假冒吳金菊之姪子「振維」,以電話及LINE對吳金菊佯稱:我急用錢要付款給商,請幫我匯款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6日中午12時44分許 10萬元 臨櫃匯款 簡郁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 11 何昆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2日下午5時14分前某時起假冒friday購物網站、永豐銀行人員,以電話對何昆益佯稱:誤植你為經銷商,需依指示操作解除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22日下午5時14分許 4萬9989元 網路銀行轉帳 黃新辰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號 111年2月22日下午5時16分許 5,432元 網路銀行轉帳 111年2月22日下午5時20分許 4,987元 網路銀行轉帳 12 楊秉驊(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2日晚間7時40分許起假冒戀家小舖電商、中華郵政人員,以電話對楊秉驊佯稱:因訂單錯誤成重複購買,需依指示操作解除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22日晚間8時26分許 8,008元 櫃員機轉帳 黃新辰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號 13 黃詩吟(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2日晚間8時5分許起假冒網路賣家、中華郵政人員,以電話對黃詩吟佯稱:因妳的訂單有誤,需依指示操作解除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23日凌晨12時25分許 4萬9998元 網路銀行轉帳 黃新辰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號 14 王瑞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2日下午4時45分前某時起假冒梧棲行旅、銀行人員,以電話對王瑞桐佯稱:因你購買的住宿券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解除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22日下午4時45分許 2萬9987元 櫃員機轉帳 劉安琦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15 余培明(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2日下午4時32分許起假冒雲端汽車旅館、中華郵政人員,以電話對余培明佯稱:因設定錯誤導致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解除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22日下午5時36分許 1萬1213元 櫃員機轉帳 劉安琦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16 湯雅君(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2日下午4時20分許起假冒臺中永豐棧酒店、國泰世華銀行人員,以電話對湯雅君佯稱:妳取消訂房時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解除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22日下午4時45分許 2萬9986元 櫃員機轉帳 劉安琦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17 江美蓮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4日下午2時48分許假冒江美蓮姪子,以LINE對江美蓮佯稱:我做生意臨時急用錢,先借我錢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6日中午12時19分許 12萬5000元 臨櫃匯款 徐家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18 陳義峰(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4日某時假冒臉書賣家張貼販售包包貼文,陳義峰見到後表示要購買,詐欺集團成員以MESSENGER對陳義峰佯稱:請先匯款至指定帳戶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6日下午1時22分許 2萬元 網路銀行轉帳 徐家欣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19 劉晴華(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0日在臉書張貼借款貼文,劉晴華見到後表示想借錢,詐欺集團成員以MESSENGER及LINE對劉晴華佯稱:要先繳公證費至指定帳戶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6日下午1時36分許 2萬4000元 網路銀行轉帳 徐家欣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20 林俞茜(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間在臉書上張貼工作貼文,林俞茜見到後加入貼文中的LINE帳號,詐欺集團成員續以LINE對林俞茜佯稱:工作內容為搶單,工作過程要匯錢後拍交易明細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6日下午1時58分許 1,300元 櫃員機轉帳 徐家欣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21 陳淑婷(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1日在臉書上張貼工作訊息,陳淑婷見到後表示要工作,詐欺集團對陳淑婷佯稱:要在「螞蟻購」網站上搶單,須先匯款補差額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6日下午2時許 2萬元 網路銀行轉帳 徐家欣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111年4月6日下午2時5分許 3萬2000元 網路銀行轉帳 111年4月6日下午2時10分許 3萬6000元 網路銀行轉帳 22 林曉昀(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4日晚間23時許前某時在臉書上張貼家庭代工貼文,林曉昀應徵後,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對林曉昀佯稱:工作內容是在網站上搶單,過程中要匯款充值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6日下午2時16分許 1,000元 網路銀行轉帳 徐家欣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23 林富美(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6日下午2時30分許前某時在臉書上販賣LV包包貼文,林富美見到後表示要購買,詐欺集團成員對林富美佯稱:需轉帳至指定帳戶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6日下午2時31分許 2萬2000元 網路銀行轉帳 徐家欣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24 張雅婷(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6日在臉書上張貼家庭代工貼文,張雅婷應徵後,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對張雅婷佯稱:工作內容是在網站上搶單,要補差額才能順利搶單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6日下午2時47分許 5,000元 網路銀行轉帳 徐家欣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25 高子軒(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4日晚間9時許前某時在LINE上散布派單工作訊息,高子軒應徵後,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對高子軒佯稱:要先匯款完成訂單才有回饋單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6日晚間8時19分許 4萬9980元 網路銀行轉帳 徐家欣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附表三】 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1 如犯罪事實欄一、㈠【附表一】編號1所示(李承罡受騙部分)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附表二】編號1所示(林佑安受騙部分)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附表二】編號2所示(洪柏聖受騙部分)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附表二】編號3所示(廖忻凌受騙部分)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附表二】編號4所示(李相瑩受騙部分)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附表二】編號5所示(楊念潔受騙部分)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附表二】編號6所示(許芳瑜受騙部分)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附表二】編號7所示(陳知含受騙部分)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附表二】編號8所示(龍建圻受騙部分)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附表二】編號9所示(林妮穎受騙部分)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附表二】編號10所示(吳金菊受騙部分)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附表二】編號11所示(何昆益受騙部分)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附表二】編號12所示(楊秉驊受騙部分)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附表二】編號13所示(黃詩吟受騙部分)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附表二】編號14所示(王瑞桐受騙部分)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附表二】編號15所示(余培明受騙部分)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附表二】編號16所示(湯雅君受騙部分)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附表二】編號17所示(江美蓮受騙部分)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附表二】編號18所示(陳義峰受騙部分)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附表二】編號19所示(劉晴華受騙部分)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附表二】編號20所示(林俞茜受騙部分)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附表二】編號21所示(陳淑婷受騙部分)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附表二】編號22所示(林曉昀受騙部分)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附表二】編號23所示(林富美受騙部分)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附表二】編號24所示(張雅婷受騙部分)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附表二】編號25所示(高子軒受騙部分)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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