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CDM-113-金訴-259-20250109-3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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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鴻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 3年5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謝鴻儒(下稱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 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2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59號判決判處罪刑,被告於同月29日收受該判決正本,並於法定期間之113年6月14日向本院具狀聲明上訴,惟其書狀內僅泛稱:被告不服前開本院判決,於法定期間內就原判決之一部提起上訴,理由候補等語,並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本院依首開規定,於113年10月17日裁定命被告應於補正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正本於同月22日合法送達予被告等情,有本院上開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在卷足憑,惟被告至今仍未提出任何上訴理由到院,其上訴既未書具上訴理由,且經定期間命補正而仍未補正,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法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