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CDM-113-金訴-2604-20250321-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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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6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琦元 上列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 日所為113年度金訴字第2604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 有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4「112年12月30日9時3分許」 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12月30日9時3分許」。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附表一編號4「112年12月30日9時3分許」之記載 ,有誤載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為「111年12月30日9時3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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