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CDM-113-金訴-2647-20250303-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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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6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偉銘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9 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4年3月18日下午2時40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647號案件,原定於民國114年3月4 日下午2時40分宣判,但因被告吳偉銘與告訴人謝昌哲調解成立後,被告有履行部份賠償金額,並說明尚未賠償餘額原因,且核被告已賠償之部份金額,亦已將近合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減輕要件,復告訴人與被告亦持續聯繫本院,說明履行狀況,此有渠等電話紀錄可參(見本院卷第147至148頁),為兼顧告訴人財產權與被告法定減輕事由權益,尤其告訴人是否確實受償,對被告之量刑具重大意義,認宜延後宣判為允當。又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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