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CDM-113-金訴-2661-20241126-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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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6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健祥 具 保 人 謝昕余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金訴字第2 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昕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何健祥前於本案偵查中,經檢察官裁令准予出具保證金 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後釋放,於民國113年5月6日由具保人謝昕余繳納同額現金後,已將之釋放,此有點名單、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等資料附卷可憑。 (二)嗣本院傳喚被告到庭行審理程序,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 由未到,復經本院依法拘提未獲,且經通知具保人促請被告到庭,具保人亦未促使被告到庭以履行其具保責任,又被告現非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刑事報到單及送達證書等資料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5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