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CDM-113-金訴-2676-20241127-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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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6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承瀚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76 28號、113年度偵字第33379號、113年度偵字第33749號),被告 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 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承瀚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參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陳承瀚於民國112年11月前某日起,參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 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專業嘎腰子」、「殺人鯨3.0」、「魚乐无穷」等人所屬,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陳承瀚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業經另案提起公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內),由陳承瀚擔任俗稱車手之工作,負責提領詐欺贓款後轉交上手。陳承瀚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隱匿、掩飾他人犯罪所得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向附表所示之人施行詐術,致使渠等均陷於錯誤後,分別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再由「專業嘎腰子」、「殺人鯨3.0」、「魚乐无穷」指示陳承瀚,於如附表所示時、地,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收取詐欺贓款後,嗣均再依轉存至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帳戶,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嗣經附表所示之人發現受騙而訴警偵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巫佳儒、周雨瑩、林哲彣、邱如韻、蕭景耀、林文硯、 陳冠仲、陳書敏、林玉霜、蔡至恆、陳晉葦、吳品儀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莊昱安、陳泓名、郭韋廷、林昭宇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羅乙婷、李明珊、廖芷吟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陳承瀚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對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參本院卷第131頁),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是本案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參偵27628卷第341至344頁,本院卷第131頁),核與附表一所示之人證述情節相符(詳如附表三人證部分),復有如附表三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詳如附表三),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原規定「有第2條各款 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而按主刑之重輕,依刑法第33條規定之次序定之。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刑法第35條第1、2項定有明文,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最高度刑為有期徒刑7年,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之最高度刑為有期徒刑5年,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所定,自應適用有利於被告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論處。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三)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 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是以,行為人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施,並不以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全部或始終參與為必要,即使僅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分,或僅參與某一階段之行為,亦足以成立共同正犯。經查,被告雖非親自向附表所示之人實施訛詐行為之人,未自始至終參與各階段之犯行,然其接受指示,擔任車手,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彼此分工,堪認其與該詐騙集團所屬成年成員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從而,其自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被告與犯罪事實欄所載之人及其他真實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等人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 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 (五)被告本案所犯19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 罰。 (六)減輕事由:  1.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公布, 並於同年8月2日施行。該條例第47條前段增訂「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此部分規定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惟查,被告雖於偵查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然並未繳回犯罪所得,自無本條之適用,附此敘明。  2.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認洗錢犯行,業如前述,本應 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規定減輕其刑,然因上開部分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成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自無從再適用該條項規定減刑,惟依前開說明,本院仍於量刑時予以考量。 (七)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不思依循正途獲取 穩定經濟收入,竟貪圖不法錢財,加入詐欺提團之犯罪組織依指示擔任提款之車手,價值觀念顯有偏差,所為殊值非難;2.犯後自始坦承全部犯行,並與告訴人蕭景耀、林玉霜、廖芷吟、林文硯、陳泓名、羅乙婷等人調解成立(參本院卷第239至246頁);3.酌以其本案參與情形、致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所受損害之程度等節,兼衡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參本院卷第15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本院審酌被告犯罪之時間、手段、侵害之法益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沒收部分: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領款的報酬 大約是每日3,000元(本院卷第131頁)。依附表一所示日期,被告本案犯罪日期為112年10月27日、同年11月10日、同年月11日、13日、14日、15日、16日,其中同年10月27日、11月10日、11月11日所得報酬,分別經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096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9號、113年度金訴字第862號判決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是本案被告就113年11月13日、14日、15日、16日(共4日)之犯罪所得共計為1萬2,000元(計算式:3,000*4=12,000)。此部分犯罪所得並未扣案,被告雖與本案上開告訴人調解成立,然尚未給付,亦無過苛條款之適用,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其餘犯罪所得,既經另案判決宣告沒收,爰不於本案重複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經過 行為人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不含手續費) 1 巫佳儒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間,透過臉書與巫佳儒聯繫,佯稱欲購買商品,並佯稱巫佳儒在全家平臺販賣物品之交易遭凍結,嗣由佯裝為全家超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與巫佳儒聯絡,並佯稱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使巫佳儒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112年10月27日14時59分、15時6分許,分別匯款新臺幣(下同)6萬8068元、3萬5029元至張宛如(由警另行偵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27628號) 陳承瀚 112年10月27日15時6分至15時9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臺中西屯郵局 6萬元 2萬4000元 3萬5000元 2 周雨瑩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7日13時30分許,透過臉書與周雨瑩聯繫,佯稱欲購買商品,嗣由佯裝為蝦皮購物、中華郵政之客服專員與周雨瑩聯繫,並佯稱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使周與瑩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同日15時3分、15時5分許,分別匯款1萬4567元、1596元至張宛如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27628號) 陳承瀚 3 林哲彣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6日,透過臉書與林哲彣聯繫,佯稱欲購買商品,嗣由佯裝為統一超商賣貨便、玉山商業銀行之客服專員與林哲彣聯繫,並佯稱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使林哲彣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同年月27日15時28分許,匯款4萬9986元至謝生源(由警另行偵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27628號) 陳承瀚 112年10月27日15時30分至15時32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小北百貨逢甲店 2萬元 2萬元 9000元 4 邱如韻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3日10時58分許,透過臉書與邱如韻聯繫,佯稱欲購買商品,嗣由佯裝為統一超商賣貨便、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之客服專員與邱如韻聯繫,並佯稱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使邱如韻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同日18時53分許,匯款4萬9123元至劉家宇(由警另行偵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27628號) 陳承瀚 112年11月13日18時55分至18時57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福星門市 2萬元 2萬元 9000元 5 蕭景耀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3日19時24分許,透過臉書與蕭景耀聯繫,佯稱欲購買商品,嗣由佯裝為蝦皮購物之客服專員與蕭景耀聯繫,並佯稱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使蕭景耀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同日19時50分許,匯款1萬6988元至劉家宇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27628號) 陳承瀚 112年11月13日19時52分至19時53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福星門市 1萬元 7000元 6 林文硯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3日17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林文硯並佯裝為禮成旅店老闆、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客服人員,向林文硯訛稱網站遭駭客入侵致個資外洩,須依指示操作金融帳戶匯款云云,使林文硯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同日20時許,匯款4萬9988元至劉家宇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27628號) 陳承瀚 112年11月13日20時10分至20時12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福星門市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7 陳冠仲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3日17時1分許,撥打電話予陳冠仲並佯裝為大研生醫、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客服人員,向陳冠仲訛稱系統有問題遭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ATM匯款云云,使陳冠仲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分別於: ①同日19時57分許,匯款2萬9985元至鄭如吟(由警另行偵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同日20時1分許,匯款2萬9985元至鄭如吟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27628號) 陳承瀚 112年11月13日19時58分至19時59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福星門市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2萬元 1萬元 112年11月13日20時16分至20時17分許 (臺灣銀行帳戶) 2萬元 2萬元(含陳書敏款項) 8 陳書敏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3日19時41分許,撥打電話予陳書敏並佯裝為健身工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向陳書敏訛稱系統有問題遭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使陳書敏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分別於: ①同日20時、20時1分許,匯款4萬9967元、4萬9968元至鄭如吟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同日20時6分、20時7分許,匯款4萬9965元、4萬9964元至鄭如吟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27628號) 陳承瀚 112年11月13日20時4分至20時8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全家超商台中金福星門市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9000元 112年11月13日20時17分至20時20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福星門市 (臺灣銀行帳戶) 2萬元(含陳冠仲款項)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000元 9 林玉霜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3日15時39分許,撥打電話予林玉霜佯裝為林玉霜之姪子,並佯稱急需用款云云,使林玉霜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同年月14日15時3分許,匯款20萬元至劉韋辰(由警另行偵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27628號) 陳承瀚 112年11月14日15時5分至15時7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全家超商台中上安門市 10萬元 10萬元 10 蔡至恆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5日19時48分許,撥打電話予蔡至恆並佯裝為伊甸基金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向蔡至恆訛稱系統有問題遭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使蔡至恆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分別於: ①同年月15日21時31分、16日0時13分許,匯款9萬9964元、9萬9982元至古鎧寧(由警另行偵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同年月15日22時10分、22時11分、22時15分、22時16分許,匯款4萬9981元、4萬9980元、9965、9966元至阮芮嫻(由警另行偵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27628號) 陳承瀚 112年11月15日21時35分至21時38分許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展騰門市 (古鎧寧帳戶)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9000元 112年11月16日0時21分至0時24分許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之全家超商台中光明門市 (古鎧寧帳戶)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12年11月15日22時12分至22時15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之統一超商上安門市 (阮芮嫻帳戶)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9000元 112年11月15日22時19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全家超商台中上安門市 (阮芮嫻帳戶) 2萬元 11 陳晉葦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5日21時45分許,撥打電話予陳晉葦並佯裝為World Gym、中華郵政客服人員,向陳晉葦訛稱系統有問題遭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使陳晉葦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同日22時16分許,匯款2萬9123元至阮芮嫻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27628號) 陳承瀚 112年11月15日22時20分至22時21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全家超商台中上安門市 2萬元 9000元 12 吳品儀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5日19時6分許,撥打電話予吳品儀並佯裝為旭集、玉山商業銀行客服人員,向吳品儀訛稱系統有問題遭盜刷,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使吳品儀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分別於: ①同日21時40分、21時42分許及同年月16日0時26分許,匯款2萬9985元、1萬5985元、4萬9985元至古鎧寧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同年月16日0時11分、0時29分許,匯款4萬9987元、3萬9985元至吳翊廷(由警另行偵辦)之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27628號) 陳承瀚 112年11月15日21時48分至21時50分許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展騰門市 (古鎧寧帳戶) 2萬元 2萬元 6000元 112年11月16日0時32分至0時33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之統一超商上安門市 (古鎧寧帳戶)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112年11月16日0時34分至0時37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之統一超商上安門市 (吳翊廷帳戶)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3 莊昱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0日17時18分許,撥打電話予莊昱安並佯裝為健身工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客服人員,向莊昱安訛稱系統更新錯誤,須依指示操作ATM解除云云,使莊昱安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112年11月10日17時50分、17時52分、17時53分許,分別匯款9965元、9966元、9967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申請人由警另行偵辦)。 (113年度偵字第33379號) 陳承瀚 112年11月10日17時54分至17時55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之統一超商陝西門市 2萬元 1萬元 14 陳泓名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0日17時16分許,撥打電話予陳泓名並佯裝為健身工廠客服人員,向陳泓名訛稱系統更新錯誤,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云云,使陳泓名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112年11月10日18時5分許,匯款4萬9987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33379號) 陳承瀚 112年11月10日17時54分至17時55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之統一超商陝西門市 5萬元 15 郭韋廷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4日17時10分許,撥打電話予郭韋廷並佯裝為旭集餐飲、某銀行客服人員,向郭韋廷訛稱系統設定錯誤,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ATM解除云云,使郭韋廷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112年11月14日18時34分許,匯款2萬3985元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申請人由警另行偵辦)。 (113年度偵字第33379號) 陳承瀚 112年11月14日18時35分至18時36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之全家超商福多門市 2萬元 3000元 16 林昭宇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4日18時35分許,撥打電話予林昭宇並佯裝為旭集餐飲、郵局客服人員,向林昭宇訛稱系統設定錯誤,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ATM解除云云,使林昭宇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112年11月14日19時16分許,匯款4萬9985元至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33379號) 陳承瀚 112年11月14日19時18分至19時20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之全聯福多門市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17 羅乙婷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9日開始,透過臉書與羅乙婷聯繫,佯稱欲購買商品,嗣由佯裝為統一超商賣貨便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與羅乙婷聯繫,並佯稱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使羅乙婷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同年月11日20時44分、20時45分許,分別匯款4萬9987元、4萬9123元至李文玄(由警另行偵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33749號) 陳承瀚 112年11月11日20時45分至20時48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祐瑄門市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8 李明珊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1日18時6分許,透過旋轉拍賣網站與李明珊聯繫,佯稱欲購買商品,嗣由佯裝為旋轉拍賣及聯邦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與李明珊聯繫,並佯稱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使李明珊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同日20時47分、21時4分許,分別匯款1萬9985元、9985元至李文玄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33749號) 陳承瀚 112年11月11日20時49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祐瑄門市 1萬9000元 112年11月11日21時8分許 1萬元 19 廖芷吟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1日21時5分許,撥打電話予廖芷吟並佯裝為香爵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服人員,向廖芷吟訛稱系統遭駭客入侵會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使廖芷吟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同日22時16分許,匯款3萬8489元至陳玉文(由警另行偵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33749號) 陳承瀚 112年11月11日22時19分至22時20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鹿成門市 2萬元 1萬8000元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論罪科刑 1 附表一編號1 陳承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附表一編號2 陳承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附表一編號3 陳承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附表一編號4 陳承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附表一編號5 陳承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 附表一編號6 陳承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附表一編號7 陳承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附表一編號8 陳承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附表一編號9 陳承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附表一編號10 陳承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 附表一編號11 陳承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附表一編號12 陳承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附表一編號13 陳承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附表一編號14 陳承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附表一編號15 陳承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附表一編號16 陳承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附表一編號17 陳承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附表一編號18 陳承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附表一編號19 陳承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三:證據清單 人證部分: 一、證人巫家儒 1、112年10月27日警詢筆錄(113偵27628卷第103至105頁) 二、證人周雨瑩 1、112年10月27日警詢筆錄(113偵27628卷第111至113頁) 三、證人林哲彣 1、112年10月27日警詢筆錄(113偵27628卷第119至123頁) 四、證人邱如韻 1、112年11月13日警詢筆錄(113偵27628卷第129至133頁) 五、證人蕭景耀 1、112年11月13日警詢筆錄(113偵27628卷第139至143頁) 六、證人林文硯 1、112年11月14日警詢筆錄(113偵27628卷第151至159頁) 七、證人陳冠仲 1、112年11月14日警詢筆錄(113偵27628卷第167至173頁) 八、證人陳書敏 1、112年11月13日警詢筆錄(113偵27628卷第187至189頁) 九、證人林玉霜 1、112年11月14日警詢筆錄(113偵27628卷第203至205頁) 十、證人蔡至恆 1、112年11月16日警詢筆錄(113偵27628卷第215至217頁) 十一、證人陳晉葦 1、112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113偵27628卷第235至237頁) 十二、證人吳品儀 1、112年11月16日警詢筆錄(113偵27628卷第243至247頁) 2、112年11月17日警詢筆錄(113偵27628卷第249至253頁) 十三、證人王偉龍 1、112年10月30日警詢筆錄(113偵33379卷第47至53頁) 十四、證人莊昱安 1、112年11月10日警詢筆錄(113偵33379卷第57至58頁) 十五、證人陳泓名 1、112年11月10日警詢筆錄(113偵33379卷第61至62頁) 十六、證人郭韋廷 1、112年11月14日警詢筆錄(113偵33379卷第65至68頁) 十七、證人林昭宇 1、112年11月14日警詢筆錄(113偵33379卷第71至72頁) 十八、證人羅乙婷 1、112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113偵33749卷第53至54頁) 十九、證人李明珊 1、112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113偵33749卷第69至76頁) 二十、證人廖芷吟 1、112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113偵33749卷第95至97頁) 一、113年度偵字第27628號卷 1、113年3月2日員警職務報告書(113偵27628卷第29至30頁) 2、112年11月22日被告陳承瀚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3偵27628卷第45至49頁) 3、被害人一覽表(113偵27628卷第51至53頁) 4、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地一覽表(113偵27628卷第55至63頁) 5、被告提領畫面截圖  (1)附表編號1、2提領畫面(113偵27628卷第69頁)   (2)附表編號3提領畫面(113偵27628卷第65至67頁)   (3)附表編號4、5、6提領畫面(113偵27628卷第70至74頁)   (4)附表編號7、8台灣銀行帳戶提領畫面(113偵27628卷第80至83頁)   (5)附表編號7國泰世華帳戶提領畫面(113偵27628卷第75頁)   (6)附表編號8國泰世華帳戶提領畫面(113偵27628卷第78至80頁)   (7)附表編號9提領畫面(113偵27628卷第84頁)   (8)附表編號10合作金庫帳戶(末6碼119234)提領畫面【統一超商展騰門市】(113偵27628卷第85至87頁)   (9)附表編號10合作金庫帳戶(末6碼119234)提領畫面【全家超商台中光明門市】(113偵27628卷第89至91頁)   (10)附表編號10合作金庫帳戶(末6碼028877)提領畫面【統一超商上安門市】(113偵27628卷第93至95頁)   (11)附表編號10合作金庫帳戶(末6碼028877)提領畫面【全家超商上安門市】(113偵27628卷第96頁)   (12)附表編號11提領畫面(113偵27628卷第96至97頁)   (13)附表編號12合作金庫帳戶提領畫面【統一展騰門市】(113偵27628卷第87至88頁)   (14)附表編號12合作金庫帳戶提領畫面【統一上安門市】(113偵27628卷第91至93頁)   (15)附表編號12兆豐商銀帳戶提領畫面(113偵27628卷第97至100頁) 6、巫家儒遭詐欺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3偵27628卷第107至110頁)   (2)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地一覽表與匯款之人頭帳戶交易明細(113偵27628卷第273至276頁) 7、周雨瑩遭詐欺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3偵27628卷第115至118頁)   (2)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地一覽表與匯款之人頭帳戶交易明細(113偵27628卷第273至276頁) 8、林哲彣遭詐欺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3偵27628卷第125至128頁)   (2)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地一覽表與匯款之人頭帳戶交易明細(113偵27628卷第267至270頁) 9、邱如韻遭詐欺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3偵27628卷第135至137頁)   (2)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地一覽表與匯款之人頭帳戶交易明細(113偵27628卷第279至281頁) 10、蕭景耀遭詐欺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3偵27628卷第145至149頁)   (2)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地一覽表與匯款之人頭帳戶交易明細(113偵27628卷第279至281頁) 11、林文硯遭詐欺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3偵27628卷第161至165頁)   (2)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地一覽表與匯款之人頭帳戶交易明細(113偵27628卷第279至281頁) 12、陳冠仲遭詐欺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113偵27628卷第175至185頁)   (2)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地一覽表與匯款之人頭帳戶交易明細(113偵27628卷第285至287頁) 13、陳書敏遭詐欺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3偵27628卷第191至201頁)   (2)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地一覽表與匯款之人頭帳戶交易明細(113偵27628卷第285至293頁) 14、林玉霜遭詐欺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3偵27628卷第207至213頁)   (2)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地一覽表與匯款之人頭帳戶交易明細(113偵27628卷第297至299頁) 15、蔡至恆遭詐欺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3偵27628卷第219至233頁)   (2)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地一覽表與匯款之人頭帳戶交易明細(113偵27628卷第303至307、311至313頁) 16、陳晉葦遭詐欺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3偵27628卷第239至241頁)   (2)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地一覽表與匯款之人頭帳戶交易明細(113偵27628卷第311至313頁) 17、吳品儀遭詐欺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3偵27628卷第255至265頁)   (2)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地一覽表與匯款之人頭帳戶交易明細(113偵27628卷第303至307、317至319頁) 二、113年度偵字第33379號卷 1、113年5月8日員警職務報告書(113偵33379卷第29頁) 2、陳承瀚車手案附表(113偵33379卷第31至33頁) 3、王偉龍遭詐欺相關資料【未列入起訴附表?】   (1)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3偵33379卷第45至46頁) 4、莊昱安遭詐欺相關資料   (1)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3偵33379卷第55頁) 5、陳泓名遭詐欺相關資料   (1)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3偵33379卷第59頁) 6、郭韋廷遭詐欺相關資料   (1)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3偵33379卷第63頁) 7、林昭宇遭詐欺相關資料   (1)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3偵33379卷第69頁) 8、本案連線銀行人頭帳戶【末5碼34317】歷史交易明細表(113偵33379卷第73頁) 9、本案渣打銀行人頭帳戶【末5碼12126】歷史交易明細表(113偵33379卷第75頁) 10、本案中國信託人頭帳戶【末5碼05219】歷史交易明細表(113偵33379卷第77頁) 11、本案中華郵政人頭帳戶【末5碼48831】歷史交易明細表(113偵33379卷第79頁) 12、被告提領款項畫面截圖   (1)112年10月30日全家福多門市(113偵33379卷第81頁)   (2)112年10月30日統一陝西門市(113偵33379卷第81頁)   (3)112年11月10日統一陝西門市(113偵33379卷第83頁)   (4)112年11月10日全家福多門市(113偵33379卷第83頁)   (5)112年11月10日全聯陝西門市(113偵33379卷第85頁) 13、陳承瀚相關案件   (1)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096號刑事判決(113偵33379卷第97至102頁) 三、113年度偵字第33749號卷 1、112年12月14日員警職務報告書(113偵33749卷第27頁) 2、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地一覽表(113偵33749卷第29頁) 3、被告提領款項畫面截圖   (1)112年11月11日統一超商沙鹿祐瑄門市(113偵33749卷第31至32頁)   (2)112年11月11日統一超商沙鹿鹿成門市(113偵33749卷第32至33頁) 4、本案中華郵政人頭帳戶【末5碼38533】歷史交易明細表(113偵33749卷第39頁) 5、本案中華郵政人頭帳戶【末5碼48960】歷史交易明細表(113偵33749卷第43頁) 6、羅乙婷遭詐欺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3偵33749卷第55至59頁)   (2)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截圖(113偵33749卷第61至67頁) 7、李明珊遭詐欺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3偵33749卷第77至80頁)   (2)ATM交易明細表(113偵33749卷第81至85頁)   (3)對話紀錄截圖(113偵33749卷第87至89頁)   (4)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113偵33749卷第90至94頁) 8、廖芷吟遭詐欺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3偵33749卷第99至103頁)   (2)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通話紀錄截圖(113偵33749卷第105頁) 四、113年度金訴字第2676號卷 1、本院被害人(告訴人)意見表(本院卷第65至67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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