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DM-113-金訴-2766-20250121-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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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7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巧欣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22 16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 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漏未附如本裁定後附之附件,茲更正並附 加前開附件。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違誤或不符,如已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者(例如主文有期徒刑之刑期錯誤、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錯誤等情形),即非得依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已載明「緩刑參年,並 應依附件所示本院調解程序筆錄所載內容履行給付義務」,且理由欄㈨⒉亦記載「爰併命被告應依與告訴人邱子豪、施道軒之調解筆錄內容履行如附件所示之賠償義務」,惟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漏未檢附該附件。然前揭缺漏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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