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CDM-113-金訴-2880-20241106-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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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8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友瑜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七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陳友瑜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 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前經本院於113年10月7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880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因本院認為本案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故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王宥棠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