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CDM-113-金訴-2896-20250226-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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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8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兆玲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88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兆玲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王兆玲知悉一般人均可自行申請金融帳戶使用,如非意圖供 不法財產犯罪使用,無使用他人金融帳戶之必要,並可預見若將金融帳戶資訊交予他人,該他人將可能藉由蒐集所得之金融帳戶作為詐欺被害人轉帳匯款之用,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並逃避檢警人員之追緝,且詐欺款項匯入金融帳戶遭提領或轉匯後,即產生遮斷流動軌跡而逃避追訴處罰之洗錢效果,竟仍基於縱若取得其所提供金融帳戶之人,自行或轉交他人用以實施詐欺取財等財產性犯罪,供作財產犯罪被害人匯款以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用,仍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使用其個人金融帳戶者向他人為財產性犯罪及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7月21日晚間7時20分許前某時許,依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洪先生」之人指示,將其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潭子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帳戶)之金融卡,放置於臺中市西屯區家樂福量販店內置物櫃,並以LINE告知金融卡密碼,嗣「洪先生」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與所屬詐欺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不詳詐欺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對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賴建忠、林家宏、姚典佑施用詐術,致渠等因而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王兆玲前開郵局、國泰世華帳戶後,旋遭轉匯或提領一空,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經賴建忠、林家宏、姚典佑等人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賴建忠、姚典佑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兆玲於本院審理程序時坦承不諱 (見本院卷第47、51頁),核與告訴人賴建忠、姚典佑、被害人林家宏於警詢時(見偵卷第15至17、61至62、85至88頁)證述之情節均大致相符,並有告訴人賴建忠之報案相關資料: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④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⑤安泰銀行存摺封面影本⑥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⑦手機通話記錄、被害人林家宏之報案相關資料:①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工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④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帳戶交易明細⑤手機通話記錄⑥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告訴人姚典佑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八卦山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③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八卦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⑤網路轉帳交易明細⑥手機通聯記錄⑦購買物品的網站截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112年9月1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165509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王兆玲之帳戶明細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31日儲字第1121200548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王兆玲之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書面告誠(見偵卷第19、25至26、29、33、53至57、63、67至68、77至83、89、93至95、113至117、125至131、133至147頁)等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施行,於同年 0月0日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所規範之一般洗錢罪移列至第19條,且規範內容、刑度均有變更。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本案被害人等遭詐欺匯款至被告本案帳戶之金額即洗錢之財物,並未達1億元,且本案洗錢之前置犯罪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為幫助犯,其就本案於偵訊時否認犯行、於本院審理程序時坦承犯行,經比較新舊法適用之結果,應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較有利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論處。 (二)被告基於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將郵局帳戶及國泰世華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予不詳之人供詐欺、洗錢犯罪使用,而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惟被告提供前揭資料予他人,並未參與詐欺取財、洗錢之行為,其顯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所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犯行,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又被告以一交付本案郵局、國泰世華帳戶金融卡及密碼,幫助「洪先生」所屬詐欺集團向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等人為洗錢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個幫助洗錢罪處斷。再被告為幫助犯,衡諸其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至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自白所犯洗錢犯行,然被告於偵查中始終抗辯其係為申辦貸款被騙,未自白洗錢犯行,尚難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竟輕率將自己所有本案郵局、國泰世華帳戶之金 融卡及密碼交予不詳之人供詐欺、洗錢犯罪使用,影響社會治安及金融交易秩序,並使從事詐欺犯罪之人藉此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且導致檢警難以追緝,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所為實不足取,並衡酌本案被害人人數、受詐欺而損失之金額分別如附表所示,嗣被告已與被害人林家宏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調解成立,並約定自114年5月起,於每月15日前給付   2000元,告訴人賴建忠、姚典佑則未於本院調解程序到庭, 而未能調解成立、賠償所受損害等節;兼衡被告自述高職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另案入監前沒有工作,之前不小心喝到清潔用品導致胃堵塞,要開刀才能恢復正常生活,需要支出醫療費,女兒現在有工作會幫忙籌錢支付開刀、償還被害人費用(見本院卷第52頁)之生活狀況,犯後於本院審理程序時終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末查,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本案而實際取得對價,難 認被告本案有犯罪所得;又本案告訴人等人匯款至被告帳戶之款項固為被告本案幫助洗錢財物,惟被告本案所為僅係提供帳戶資訊予他人,該等款項非屬經查獲而仍由被告保有支配之財物,自無從對被告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30條、 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提起公訴,檢察官蕭佩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新臺幣) (不含手續費) 匯入銀行帳戶(被告所申設本案帳戶) 1 賴建忠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21日19時20分許 2萬9989元 郵局帳戶 112年7月21日19時23分許 1萬1023元 郵局帳戶 2 林家宏 假網拍驗證金流 112年7月21日21時10分許 2萬9983元 國泰世華帳戶 3 姚典佑 解除分期付款 112年7月21日21時16分許 2萬9989元 國泰世華帳戶 112年7月21日21時42分許 2萬9987元 國泰世華帳戶 112年7月21日21時53分許 2萬1012元 國泰世華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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