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CDM-113-金訴-2964-20250108-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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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9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恩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85 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所為簡 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案被告陳恩杰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 1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案有不得或不宜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113年12月11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