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DM-113-金訴-2974-20241230-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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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9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承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327 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子○○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16、19、20、22、27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子○○(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行部分,經另案提起公 訴,不在本案審理範圍)於民國112年5月初某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幸運經理」、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luck」、「花隻丸」及其他不詳成員所組成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有少年參與其中),擔任本案詐欺集團收取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向提領款項之成員收取所提領詐欺贓款,俗稱「取卡手」、「收水手」之工作,且言明每日可獲得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報酬。子○○即與「幸運經理」、「luck」、「花隻丸」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分為下列行為: (一)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 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亥○○、申○○、丙○○、酉○○、宇○○、癸○○、巳○○等施用詐術,致渠等各陷於錯誤,分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渠等之提款卡,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方式,交付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 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來源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二所示之卯○○、天○○、B○○、A○○、己○○、戌○○、玄○○、乙○○、戊○○、午○○、辰○○、庚○○、地○○、未○○、F○、丑○○、寅○○、宙○○、丁○○、辛○○、黃○○、E○○、壬○○、C○○、D○○等施用詐術,致渠等各陷於錯誤,分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匯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如附表二編號1至12、14至25所示匯入之款項,再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或轉匯,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犯罪所得之去向,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地○○匯入之款項部分,則未及提領而洗錢未遂。 (三)而子○○另依「luck」之指示,於112年6月12日上午某時,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在臺中市大甲區經國路1978巷巷口旁草堆取得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放置該處之不法所得現金29萬1000元後,復於同日14時12分後某時,駕駛上開租賃小客車在臺中市大甲區不詳統一超商廁所內,拿取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提款卡,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合意或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一編號8至14所示之提款卡,共計20張後離去。復於同日15時55分許,駕駛上開租賃小客車,前往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附近,拿取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委由不知情之LALAMOVE外送平臺司機徐○光(姓名詳卷)放置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後方地上之薪資袋1個(內裝有如附表一編號15李宗倫所有之提款卡4張)。嗣於同日16時15分許,子○○駕駛上開租賃小客車,行經臺中市大甲區中山路2段與青年路口為警攔查,當場扣得如附表四編號1至16、19、20、22、27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癸○○、巳○○、卯○○、天○○、B○○、A○○、戌○○、玄○○、乙 ○○、戊○○、辰○○、庚○○、F○、丑○○、寅○○、宙○○、丁○○、辛○○、黃○○、壬○○、C○○告訴,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案下列所引用被告子○○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並無符 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項規定之情形,且公訴人、被告於本院依法調查上開證據之過程中,已明瞭其內容,足以判斷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作為證據之情事,而皆未聲明異議,被告更表示對於證據能力沒有意見,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第180至184頁),本院審酌上開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揆諸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及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之意旨,應具有證據能力。另卷附之非供述證據部分,均不涉及人為之意志判斷,與傳聞法則所欲防止證人記憶、認知、誠信之誤差明顯有別,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要件不符。上開證據既無違法取得之情形,且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自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經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認(見 偵卷第29至34頁、第115至118頁,本院卷第199至201頁);遭不詳之人行詐而交付金融帳戶提款卡、信用卡或匯款之經過,亦經被害人亥○○、酉○○、宇○○、告訴人癸○○、巳○○、告訴人卯○○、天○○、B○○、A○○、被害人己○○、告訴人戌○○、玄○○、乙○○、戊○○、被害人午○○、告訴人辰○○、庚○○、被害人地○○、未○○、告訴人F○、丑○○、寅○○、宙○○、丁○○、辛○○、黃○○、被害人E○○、告訴人壬○○、C○○、被害人D○○於警詢或偵詢時指明,另租借金融帳戶提款卡及運送含提款卡之薪資袋之過程,亦據證人李宗倫於偵詢時、證人徐○光供明在案(見交查卷一第39至44頁、第116至120頁、第153至154頁、第191至193頁、第200至203頁,交查卷二第23至24頁、第47至48頁、第75至76頁、第197至199頁、第234至236頁、第255至256頁、第300至302頁、第345至348頁、第356至359頁、第378至380頁,交查卷三第53至57頁、第78至79頁、第101至107頁、第123至125頁、第145至152頁、第190至191頁、第233至235頁、第253至256頁、第286至287頁,交查卷四第19至26頁、第153至156頁、第171至173頁、第204至206頁、第243至245頁、第280至284頁,偵卷第35至38頁);並有申○○連線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丙○○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鄭琨璋王道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蔡欣芳彰化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癸○○元大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劉宗恪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黎文勇彰化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范光青(PHAM QUANG THANH)麥寮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子○○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子○○,112年6月12日,臺中市大甲區中山路2段、青年路口)、徐○光提出資料⒈LALAMOVE訂單及對話紀錄擷圖⒉放置信封袋現場照片⒊訂單聯絡電話(0000000000)及通話紀錄擷圖(0000000000、0000000000)⒋轉帳交易明細⒌報案電話紀錄擷圖、子○○LINE、TELGRAM對話紀錄及行動電話通話紀錄擷圖、臺中市大甲區中山路2段、青年路口現場及查獲物品照片、臺中市大甲區經國路1978巷、通天路口道路監視錄影擷圖、臺中市○○區○○路000號全聯超市監視錄影擷圖等(見交查卷一第109至111頁、第147至151頁,交查卷二第103至162之1頁、第213至215頁、第249至251頁、第279至283頁,交查卷四第135至143頁、第233至235頁,偵卷第45至97頁、第135至139頁)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卷證在卷可參,復有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16、19、20、22、27所示之物可佐,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於113年7月31日經修正公布,自 同年8月2日施行。其中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原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本件被告所為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詳如附表二),比較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修正後將法定刑降低為6月以上5年以下之有期徒刑,而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規定,本案即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論處。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一編號1至7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編號1至12、14至25所為,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之一般洗錢罪,就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編號13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之一般洗錢未遂罪。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匯入人頭帳戶內之款項因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未及提領,有上開劉宗恪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佐,尚未形成金融斷點,應僅止於未遂階段,追加起訴意旨認此部分亦為一般洗錢既遂,容有誤會。 (三)被告就上開犯行,與「幸運經理」、「luck」、「花隻丸」 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編號1至12、14至25所犯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之一般洗錢罪,及就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編號13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之一般洗錢未遂罪之犯行間,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五)再被告所犯上開32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六)被告雖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就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自 白犯罪,然其並未繳回犯罪所得,自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之適用。 (七)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現今社會詐欺事件層出不窮 、手法日益翻新,政府及相關單位無不窮盡心力追查、防堵,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民眾被詐欺,甚至畢生積蓄因此化為烏有之相關新聞,然被告正值青壯,有謀生能力,卻不思循正途獲取穩定經濟收入,竟貪圖不法錢財,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取卡手」、「收水手」之工作,負責轉遞人頭帳戶提款卡及詐欺贓款之工作,其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為,造成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被害人亥○○、申○○、丙○○、酉○○、宇○○、告訴人癸○○、巳○○,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卯○○、天○○、B○○、A○○、被害人己○○、告訴人戌○○、玄○○、乙○○、戊○○、被害人午○○、告訴人辰○○、庚○○、被害人地○○、未○○、告訴人F○、丑○○、寅○○、宙○○、丁○○、辛○○、黃○○、被害人E○○、告訴人壬○○、C○○、被害人D○○各至少受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7及如附表二所示損害之犯罪危害程度,並衡酌被告在集團內犯罪分工為「取卡手」、「收水」角色,尚非集團核心人物,參與之程度非甚深,另其於犯後坦承犯行,惟未與各該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亦無賠償損失之態度,暨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202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10、13、15、16所示之物,為被告與 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行詐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二)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12、14、19、20、27所示之物,係被 告持有及保管,供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2所示之現金29萬1000元,係洗錢財物, 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7、18、21、23至26、28所示之物,雖屬 被告持有及保管或所有之物,然皆非違禁物,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詐欺犯罪有關,自接無從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1項後段、第2項、第25條第1項,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 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第2項、第11條、第28條、第3 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温雅惠追加起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 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欄()內為起訴書附表一原始編號) 編號 姓名 詐欺過程 交付時間及地點 交付帳戶資料 附表二被害人 備註 1 (1) 亥○○(未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8日10時許,致電亥○○,對之佯稱:有電費未繳納,個資被盜用云云;再冒用警察局、檢察官名義,表示:其涉嫌洗錢,銀行帳戶將被凍結,需將帳戶金融卡交付與警員云云,致亥○○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其右列銀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放置於右列地點而交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112年6月8日 19時許 新北市泰山區居處信箱內 台北富邦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無 提款卡已扣案,詳附表四編號1至5 臺灣土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國泰世華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北投文化郵局 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 2 (2) 申○○(未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8日前某日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申○○聯繫,對之佯稱:可以代辦貸款云云,致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地點,將其右列銀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以統一超商交貨便寄交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112年6月8日 19時前某時許 宜蘭縣員山鄉某統一超商門市 連線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丁○○ 提款卡已扣案,詳附表四編號6 3 (3) 丙○○(未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8日前某日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嘉南」與丙○○聯繫,對之佯稱:因經營電商,有收入到帳,須借用提款卡云云,致丙○○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地點,將其右列銀行帳戶提款卡寄交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再以LINE告知密碼 112年6月8日 0時許 臺南市○○區○○○○號」轉運站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號 辛○○ 提款卡已扣案,詳附表四編號7 4 (4) 酉○○(未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5日某時,假冒CACO店員致電酉○○,對之佯稱:因官網資料外洩,其遭設為高級會員,會定期扣款,需依指示解除云云,致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地點,將其右列銀行帳戶提款卡以統一超商交貨便寄送交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再以LINE告知密碼 112年6月5日 22時34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頂尖門市 連線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無 提款卡已扣案,詳附表四編號8 5 (5) 宇○○(未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8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宇○○聯繫,對之佯稱:可以幫忙貸款云云,致宇○○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地點,將其右列郵局及銀行帳戶提款卡以統一超商交貨便寄交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112年6月8日 某時許 新竹市北區某統一超商門市 新竹武昌街郵局 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 無 提款卡已扣案,詳附表四編號9、10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6 (8) 癸○○(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2年6月7日10時許,假冒中華電信客服人員、勤務中心陳警官致電癸○○,對之佯稱:積欠電話費、帳戶涉嫌販毒需要監管云云,致癸○○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地點,將右列銀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112年6月8日 13時33分許 雲林縣斗六市家樂福2樓1號置物櫃內 元大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宙○○ 提款卡已扣案,詳附表四編號13 7 (10) 巳○○(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3日16時20分許,致電巳○○,對之佯稱:將其提升為高級會員,需依指示解除云云,致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地點,將右列郵局提款卡、銀行信用卡及密碼以交貨便寄交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112年6月3日 22、23時許 臺東縣臺東市某統一超商門市 鹿野郵局 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 無 提款卡、信用卡已扣案,詳附表四編號15、16 玉山銀行信用卡 0000000000000000號 未○○ 8 (6) 鄭琨璋 鄭琨璋於右列時間、地點,以8萬元之代價,將其右列銀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付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蔡」之本案詐騙集團成員 112年6月7日 15時19分前某時許 高雄市路竹區路竹火車站 王道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E○○蕭瀚遠黃○○ 提款卡已扣案,詳附表四編號11 9 (7) 蔡欣芳 蔡欣芳於右列時間、地點,將其右列銀行、郵局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付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本案詐騙集團成員 112年6月6日 某時許 臺中市大肚區中蔗路某統一超商門市 彰化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寅○○ 提款卡已扣案,詳附表四編號12 10 (9) 劉宗恪 劉宗恪於右列時間、地點,將其右列銀行帳戶提款卡以全家店到店方式寄交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再以電話告知密碼 112年5月19日 14時9分許 不詳地點之全家便利商店 台北富邦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0000000000000號) 卯○○天○○B○○A○○己○○戌○○玄○○乙○○戊○○午○○辰○○庚○○地○○ 提款卡已扣案,詳附表四編號14 11 (11) TRAN VAN NAM (陳文南) 不詳 不詳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號 無 提款卡已扣案,詳附表四編號17 12 (12) NGUYEN HOAI NAM (阮懷南) 不詳 不詳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號 無 提款卡已扣案,詳附表四編號18 13 (13) LE VAN DUNG (黎文勇) 不詳 112年6月8日 9時10分前某時許 不詳地點 彰化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D○○C○○ 提款卡已扣案,詳附表四編號19 14 (14) PHAM QUANG THANH (范光青) 不詳 112年6月8日 9時50分前某時許 不詳地點 麥寮郵局 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 F○丑○○ 提款卡已扣案,詳附表四編號20 15 (15) 李宗倫 不詳之人於112年6月初,約定以將近100萬元之代價,向李宗倫租借右列帳戶金融卡及密碼,李宗倫即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銀行帳戶金融卡及密碼放置於右列地點而交與該不詳人員 112年6月初 某日時許 新莊宏匯廣場內置物櫃 華南銀行 簽帳金融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000000000000號) 無 金融卡、提款卡已扣案,詳附表四編號23至26 玉山銀行 簽帳金融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0000000000000號) 遠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彰化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附表二:(編號欄()內為起訴書附表二原始編號) 編號 被害人 詐欺過程 匯款時間及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轉匯時間及金額 1 (8) 卯○○(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23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望舒」聯繫卯○○,對之佯稱:可透過「任遠」平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卯○○陷於錯誤,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24日 12時44分許 【3萬元】 劉宗恪 台北富邦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5月24日 13時57分許 【9萬5000元】 2 (9) 天○○(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3月16日13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祐瑄」與天○○互加為好友,並邀請天○○加入「夢幻之星」投資群組,對之佯稱:可透過「任遠」投資平臺獲利云云,並提供投資教學,致天○○陷於錯誤,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24日 14時36分許 【5萬元】 劉宗恪 台北富邦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5月24日 15時40分許 【5萬元】 3 (10) B○○(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16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魯米」與B○○聯繫,對之佯稱:每天當沖炒股可以獲利云云,致B○○陷於錯誤,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25日 9時23分許 【1萬8000元】 劉宗恪 台北富邦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5月25日 23時9分許 【5萬9000元】 112年5月25日 9時39分許 【1000元】 112年5月25日 9時43分許 【1萬元】 4 (11) A○○(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5月16日9時21分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吳麗霞」、「林適中」與A○○聯繫,對之佯稱:可透過「任遠」平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A○○陷於錯誤,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26日 9時16分許 【2萬元】 劉宗恪 台北富邦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5月26日 12時44分許 【9萬5000元】 5 (12) 己○○(未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12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鳳馨」、「林雨霏」與己○○聯繫,「林雨霏」並邀己○○加入「投顧資訊」群組,對之佯稱:必須安裝「任遠客戶」APP及預約儲值金額始能投資云云,並且提供收款帳戶,致己○○陷於錯誤,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26日 10時59分許 【5萬元】 劉宗恪 台北富邦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5月26日 12時33分許 【5萬元】 112年6月1日 11時48分許 【5萬元】 (與編號11合併提領) 112年6月2日 9時51分許 【10萬元】 112年6月2日 9時55分許 【3萬8000元】 6 (13) 戌○○(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3月22日23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任遠官方客服專員N」與戌○○聯繫,對之佯稱:可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戌○○陷於錯誤,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29日 10時17分許 【5萬元】 劉宗恪 台北富邦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編號6、7第1筆匯款合併提領) 112年5月29日 11時48分許 【10萬元】 7 (14) 玄○○(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3月28日(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5月29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土伯」、「劉瑩」與玄○○聯繫,對之佯稱:可透過「任遠」平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玄○○陷於錯誤,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29日 9時41分許 (10時17分入帳) 【12萬元】 劉宗恪 台北富邦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編號6、7第1筆匯款合併提領) 112年5月29日 11時49分許 【5萬元】 112年5月30日 9時30分許 (10時12分入帳) 【6萬元】 (編號7第2筆、8匯款合併提領) 112年5月30日 11時1分許 【10萬元】 8 (15) 乙○○(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5月18日9時26分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任遠官方客服專員NO.118」與乙○○聯繫,對之佯稱:可透過「任遠」平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乙○○陷於錯誤,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30日 9時4分許 【3萬元】 劉宗恪 台北富邦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編號7第2筆、8匯款合併提領) 112年5月30日 11時2分許 【1萬元】 9 (16) 戊○○(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間某日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欣怡」與戊○○聯繫,對之佯稱:可透過「任遠」平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戊○○陷於錯誤,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2年6月1日 9時55分許 【4萬8000元】 劉宗恪 台北富邦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6月1日 10時22分許 【4萬8000元】 10 (17) 午○○(未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13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淑芬」、「陳梓凌」與午○○聯繫,對之佯稱:可透過「任遠」平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午○○陷於錯誤,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2年6月1日 10時24分許 【10萬元】 劉宗恪 台北富邦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6月1日 10時57分許 【10萬元】 11 (18) 辰○○(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5月間某日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梓凌」與辰○○聯繫,對之佯稱:可透過「任遠」平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辰○○陷於錯誤,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2年6月1日 13時8分許 【4萬元】 劉宗恪 台北富邦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與編號5第2筆匯款合併提領,詳編號5) 12 (19) 庚○○(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25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土伯」、「李倩蘭」與庚○○聯繫,對之佯稱:可透過「任遠」平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庚○○陷於錯誤,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2年6月5日 10時10分許 【5萬元】 劉宗恪 台北富邦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6月5日 10時42分許 【10萬元】 13 (20) 地○○(未提告訴) 地○○於112年6月7日9時14分前某時許,加入通訊軟體LINE投資群組「聚祥投資」,嗣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佯為客服人員,向地○○佯稱:可透過「聚祥」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地○○陷於錯誤,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2年6月8日 11時16分許 【5萬元】 劉宗恪 台北富邦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未提領 14 (23) 未○○(未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4日17時42分前某時許,假冒CACO網路電商業者,致電未○○,對之佯稱:因系統遭駭誤設為高級會員,將進行扣款,如欲解除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未○○陷於錯誤,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2年6月4日 18時19分許 【12萬3456元】 巳○○ 玉山銀行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信用卡代繳帳號) 被害人匯入款項係繳納左列信用卡帳款,惟經銀行列為爭議款項,並未核銷 112年6月4日 18時46分許 【7萬123元】 112年6月4日 19時25分許 【9萬8983元】 15 (24) F○(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5日12時27分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淑瑤」與F○聯繫,對之佯稱:可透過「任遠」平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F○陷於錯誤,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2年6月8日 9時50分許 【5萬元】 PHAM QUANG THANH (范光青) 麥寮郵局 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 112年6月8日 10時59分許 【6萬元】 112年6月8日 9時52分許 【5萬元】 112年6月8日 11時0分許 【5萬元】 16 (25) 丑○○(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2日19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雅涵」、「盈昌客服專員NO.136」與丑○○聯繫,對之佯稱:可透過「盈昌」平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丑○○陷於錯誤,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2年6月12日 11時18分許 【4萬元】 PHAM QUANG THANH (范光青)麥寮郵局 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 112年6月12日 11時55分許 【4萬元】 17 (6) 寅○○(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8日16時19分許(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10時19分許),假冒中華電信客服人員致電寅○○,對之佯稱:因個資外洩遭以門號綁定書城,將每月扣款,如欲解除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寅○○陷於錯誤,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2年6月8日 17時46分許 【4萬9991元】 蔡欣芳 彰化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6月8日 18時11分許 【3萬元】 112年6月8日 17時56分許 【4萬9999元】 112年6月8日 18時12分許 【3萬元】 112年6月8日 17時57分許 【5萬元】 112年6月8日 18時12分許 【3萬元】 112年6月8日 18時13分許 【3萬元】 112年6月8日 18時14分許 【2萬9000元】 112年6月9日 0時16分許 【5萬元】 112年6月9日 0時19分許 【2萬元】 112年6月9日 0時20分許 【2萬元】 112年6月9日 0時20分許 【2萬元】 112年6月9日 0時19分許 【4萬9985元】 112年6月9日 0時21分許 【2萬元】 112年6月9日 0時21分許 【2萬元】 112年6月9日 0時21分許 【4萬9985元】 112年6月9日 0時22分許 【2萬元】 112年6月9日 0時23分許 【2萬元】 112年6月9日 0時23分許 【1萬元】 18 (7) 宙○○(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8日15時許,假冒社群軟體臉書社團客服人員致電宙○○,對之佯稱:在臉書張貼販賣家電商品訊息有違規情形,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宙○○陷於錯誤,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2年6月8日 17時54分許 【2萬9988元】 癸○○ 元大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6月8日 18時57分許 【5萬元】 112年6月8日 18時4分許 【2萬9985元】 112年6月8日 18時58分許 【5萬元】 112年6月8日 18時59分許 【4萬9000元】 19 (1) 丁○○(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8日19時許,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傳送訊息予丁○○,對之佯稱:希望透過蝦皮賣場下標購買商品,嗣以其蝦皮賣場沒有升級及簽署協議,導致無法結帳云云,致丁○○陷於錯誤,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2年6月8日 20時15分 【4萬9987元】 申○○ 連線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2年6月8日 21時16分 轉匯至 台灣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112年6月8日 20時18分許 【4萬4001元】 112年6月8日 21時18分 轉匯至 台灣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4000元】 20 (2) 辛○○(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9日17時許,假冒網購及銀行客服人員致電辛○○,對之佯稱:其網路商場沒有升級,導致無法結帳云云,致辛○○陷於錯誤,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2年6月9日 18時47分許 【4萬9985元】 丙○○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號 112年6月9日 19時1分許 【2萬元】 112年6月9日 19時3分許 【2萬元】 112年6月9日 19時3分許 【2萬元】 112年6月9日 18時51分許 【4萬9985元】 112年6月9日 19時4分許 【2萬元】 112年6月9日 19時6分許 【1萬9000元】 21 (5) 黃○○(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9日19時37分許,假冒豐谷飯店及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致電黃○○,對之佯稱:因個資外洩,誤成為高級會員,將扣款會員費,如欲解除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黃○○陷於錯誤,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2年6月9日 21時31分許 【3萬7001元】 鄭琨璋 王道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6月9日 21時34分許 【2萬元】 112年6月9日 21時34分許 【2萬10元】 112年6月9日 21時35分許 【2萬元】 112年6月9日 21時37分許 【1萬7000元】 112年6月9日 21時44分許 【9985元】 (與編號22匯款合併提領) 112年6月9日 21時55分許 【2萬元】 22 (3) E○○(未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9日20時19分許,假冒網購及銀行客服人員致電E○○,佯稱機房遭入侵,導致系統自動購買20筆,如欲解除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E○○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2年6月9日 21時39分許 【9999元】 鄭琨璋 王道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與編號21第3筆匯款合併提領) 112年6月9日 21時56分許 【2萬元】 23 (4) 壬○○(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9日16時54分許,假冒雅霖飯店及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壬○○,對之佯稱:因個資外洩遭冒名訂房,如欲解除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壬○○陷於錯誤,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2年6月10日 0時4分 【5萬元】 鄭琨璋 王道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6月10日 0時29分 【2萬元】 112年6月10日 0時30分 【2萬元】 112年6月10日 0時31分 【2萬元】 112年6月10日 0時32分 【2萬元】 112年6月10日 0時33分 【2萬元】 112年6月10日 0時5分許 【5萬元】 112年6月10日 0時39分 【2萬元】 112年6月10日 0時40分 【2萬元】 112年6月10日 0時41分 【2萬元】 112年6月10日 0時41分 【2萬元】 112年6月10日 0時42分 【2萬元】 24 (22) C○○(有提告訴) C○○於112年6月6日某時許,加入通訊軟體LINE投資群組「學無止境VIP」,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暱稱「林怡諾」、「運盈客服」向C○○佯稱:可透過「運盈」平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C○○陷於錯誤,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2年6月8日 9時10分許 【5萬元】 LE VAN DUNG (黎文勇) 彰化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6月8日 10時39分許 【2萬元】 112年6月8日 10時40分許 【2萬元】 112年6月8日 10時40分許 【2萬元】 112年6月8日 10時41分許 【2萬元】 112年6月8日 9時12分許 【5萬元】 112年6月8日 10時42分許 【2萬元】 112年6月8日 10時43分許 【2萬元】 112年6月8日 10時44分許 【2萬元】 112年6月8日 10時45分許 【1萬元】 112年6月9日 2時24分許 【2萬元】 112年6月9日 2時24分許 【2萬元】 112年6月9日 2時25分許 【1萬元】 25 (21) D○○(未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2日11時27分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思穎」、「運盈客服」與D○○聯繫,對之佯稱:可透過「運盈」平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D○○陷於錯誤,其中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2年6月12日 11時27分許 (13時33分入帳) 【15萬元】 LE VAN DUNG (黎文勇) 彰化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6月12日 14時10分許 【2萬元】 112年6月12日 14時11分許 【2萬元】 112年6月12日 14時11分許 【2萬元】 112年6月12日 14時12分許 【2萬元】 112年6月12日 14時12分許 【2萬元】 匯入款項未提領完畢,帳戶尚餘 【5萬343元】 附表三: 卷證: ㈠被害人亥○○部分: ⒈LINE對話紀錄(見交查卷一第45至53頁) ㈡被害人申○○部分: ⒈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7740號不起訴處分書(申○○詐欺等案件)(見交查卷一第107至108頁) ㈢被害人丙○○部分: ⒈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2529號不起訴處分書(丙○○詐欺等案件)(見交查卷一第143至145頁) ㈣被害人酉○○部分: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交查卷一第219頁) ⒉LINE對話紀錄及文字資料(見交查卷一第210至218頁、第343至372頁) ⒊統一超商交貨便收據及包裹照片(見交查卷一第220至223頁) 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7123、49316號不起訴處分書(酉○○詐欺等案件)(見交查卷一第171至174頁) ㈤被害人宇○○部分: ⒈LINE對話紀錄(「溫培鈞」身分證照片)(見交查卷一第55至57頁) ㈥告訴人癸○○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林內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57-261頁) 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院公證款收據、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第263至265頁) ⒊交付合作金庫銀行等存摺及信封照片、雲林縣斗六市家樂福寄物櫃現場照片(第263-265頁) 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7713、8774、8894、9836號不起訴處分書(癸○○詐欺等案件)(第219-233頁) ㈦告訴人巳○○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中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27-28、87頁) ⒉LINE對話紀錄及行動電話通話紀錄擷圖(第61-81頁) 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6969、8445號不起訴處分書(巳○○詐欺等案件)(第11-13頁) ㈧鄭琨璋部分: ⒈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緝字第62、63、64、6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鄭琨璋洗錢等案件)(第11-16頁) ㈨蔡欣芳部分: 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8323號、113年度偵字第1018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蔡欣芳詐欺等案件)(第173-176頁) ㈩劉宗恪部分: 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1418、34080、35966、36268、38454、43983號起訴書(劉宗恪洗錢等案件)(第269-277頁) 李宗倫部分: ⒈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5日個行營字第1120026089號函暨附件:李宗倫簽帳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12年7月6日玉山卡(信)字第1120002626號函暨附件:李宗倫簽帳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李宗倫彰化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李宗倫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第207至213頁、第263至265頁、第271至273頁) 告訴人卯○○部分: ⒈報案資枓(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交查卷二第293至299頁、第305頁) ⒉轉帳交易明細(見交查卷二第317頁) 告訴人天○○部分: ⒈報案資枓(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交查卷二第323至329頁、第327頁) 告訴人B○○部分: ⒈報案資枓(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大湖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交查卷二第351至355頁、第361至362頁、第369至370頁) ⒉轉帳交易明細(見交查卷二第365至367頁) ⒊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交查卷二第368頁) 告訴人A○○部分: ⒈報案資枓(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交查卷二第377頁、第381至382頁、第390頁) ⒉A○○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交查卷二第384頁) ⒊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交查卷二第400頁,交查卷三第3至34頁) 被害人己○○部分: ⒈報案資枓(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柵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交查卷三第35至41頁) ⒉己○○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交查卷三第60至63頁) ⒊LINE對話紀錄及投資平臺網頁擷圖(見交查卷三第64至74頁) 告訴人戌○○部分: ⒈報案資枓(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新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交查卷三第77頁、第80至81頁、第91至93頁) ⒉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見交查卷三第85頁) 告訴人玄○○部分: ⒈報案資枓(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交查卷三第95至99頁、第109至110頁) ⒉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交查卷三第111至115頁) 告訴人乙○○部分: ⒈報案資枓(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交查卷三第117至121頁) ⒉乙○○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交易明細(見交查卷三第127至131頁、第143至144頁) ⒊LINE對話紀錄及投資平臺網頁擷圖(見交查卷三第139至142頁) 告訴人戊○○部分: ⒈報案資枓(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交查卷三第153至155頁) ⒉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交查卷三第157至187頁) 被害人午○○部分: ⒈報案資枓(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五工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交查卷三第189頁、第192至196頁) ⒉永豐銀行新臺幣匯出匯款申請單(見交查卷三第202頁) ⒊LINE對話紀錄及投資平臺網頁擷圖(見交查卷三第205至211頁) 告訴人辰○○部分: ⒈報案資枓(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民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交查卷三第231至232頁、第236至239頁) 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見交查卷三第243頁) ⒊LINE對話紀錄及投資平臺網頁擷圖(見交查卷三第244至248頁) 告訴人庚○○部分: ⒈報案資枓(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交查卷三第249至251頁、第257至260頁、第265頁、第282頁) ⒉轉帳交易明細(見交查卷三第268頁) ⒊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交查卷三第268頁) 被害人地○○部分: ⒈報案資枓(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交查卷三第283至285頁、第288至291頁) ⒉轉帳交易明細(見交查卷三第218頁) ⒊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交查卷三第217至219頁、第229至230頁) 被害人未○○部分: ⒈報案資枓(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西港分駐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交查卷四第203頁、第207至212頁、第217至218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交查卷四第224至225頁) ⒊行動電話通話紀錄擷圖(見交查卷四第226頁) 告訴人F○部分: ⒈報案資枓(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交查卷四第241至242頁、第246頁、第250頁) ⒉轉帳交易明細(見交查卷四第270至271頁) 告訴人丑○○部分: ⒈報案資枓(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花壇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交查卷四第275至279頁) ⒉轉帳交易明細(見交查卷四第290頁、第296頁) ⒊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交查卷四第295至297頁) 告訴人寅○○部分: ⒈報案資枓(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元長分駐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交查卷二第179頁、第190至193頁、第210至212頁) ⒉轉帳交易明細(見交查卷二第202至209頁) 告訴人宙○○部分: ⒈報案資枓(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馬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交查卷二第231至233頁、第237至241頁) ⒉轉帳交易明細(見交查卷二第247至248頁) ⒊LINE對話紀錄及行動電話通話紀錄擷圖(見交查卷二第244至246頁) 告訴人丁○○部分: ⒈報案資枓(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瑞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交查卷一第115頁、第121至124頁、第128至136頁) ⒉轉帳交易明細(見交查卷一第126頁) ⒊蝦皮拍賣對話紀錄(見交查卷一第125至126頁) 告訴人辛○○部分: ⒈報案資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交查卷一第155至157頁) ⒉轉帳交易明細(見交查卷一第162頁) ⒊LINE對話紀錄(見交查卷一第159至161頁) 告訴人黃○○部分: ⒈報案資枓(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啟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交查卷二第77至80頁) ⒉轉帳交易明細(見交查卷二第81至84頁) 被害人E○○部分: ⒈報案資枓(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交查卷二第19至21頁、第25至35頁) ⒉轉帳交易明細(見交查卷二第37至38頁) ⒊生活市集網頁及行動電話通話紀錄擷圖(見交查卷二第38至41頁) 告訴人壬○○部分: ⒈報案資枓(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交查卷二第45至46頁、第50至51頁、第61頁) ⒉轉帳交易明細(見交查卷二第70至71頁) ⒊LINE對話紀錄及行動電話通話紀錄擷圖(見交查卷二第70至71頁) 告訴人C○○部分: ⒈報案資枓(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交查卷四第165至169頁、第181至182頁) ⒉轉帳交易明細(見交查卷四第201頁) 被害人D○○部分: ⒈報案資枓(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交查卷四第147至151頁、第159至162頁) 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見交查卷四第162之1頁) 附表四: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亥○○台北富邦銀行提款卡 (帳號000000000000號) 1張 2 亥○○臺灣土地銀行提款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張 帳號000000000000號 3 亥○○中國信託銀行提款卡 (帳號000000000000號) 1張 4 亥○○國泰世華銀行提款卡 (帳號000000000000號) 1張 5 亥○○中華郵政提款卡 (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 1張 6 申○○連線銀行提款卡 (帳號000000000000號) 1張 警示帳戶 7 丙○○第一銀行提款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張 帳號00000000000號 8 酉○○連線銀行提款卡 (帳號000000000000號) 1張 9 宇○○中華郵政提款卡 (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 1張 10 宇○○中國信託銀行提款卡 (帳號000000000000號) 1張 11 鄭琨璋王道銀行提款卡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張 警示帳戶 12 蔡欣芳彰化銀行提款卡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張 警示帳戶 13 癸○○元大銀行提款卡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張 警示帳戶 14 劉宗恪台北富邦銀行提款卡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張 警示帳戶 15 巳○○中華郵政提款卡 (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 1張 16 巳○○玉山銀行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張 17 陳文南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提款卡 (帳號00000000000號) 1張 18 阮懷南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提款卡 (帳號00000000000號) 1張 19 黎文勇彰化銀行提款卡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張 警示帳戶 20 范光青中華郵政提款卡 (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 1張 警示帳戶 21 門號預付卡 2張 22 現金新臺幣 29萬1千元 23 李宗倫彰化銀行提款卡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張 置於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上信封袋 24 李宗倫遠東銀行提款卡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張 25 李宗倫玉山銀行提款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張 26 李宗倫華南銀行提款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張 27 IPHONE 8行動電話 (IEMI:000000000000000) 1支 28 IPHONE 14 PRO MAX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 IEMI:000000000000000、 &ZZZZ;000000000000000) 1支 附表五: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1 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一編號1至7部分 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編號1至4、6、8、9、11、12、16、18部分 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十一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編號5、10、15、19至24部分 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九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編號7、14、17、25部分 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四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編號13部分 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