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CDM-113-金訴-3003-20250326-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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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0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文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 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關於「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 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 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刑法第42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關於「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記載,致易服勞役期限顯逾1年,屬誤算之顯然錯誤,然此誤算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前開規定及解釋要旨,自應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