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CDM-113-金訴-3006-20250225-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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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0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兼 具 保人 吳雨軒 上列被告兼具保人因犯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雨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前述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吳雨軒因詐欺等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羈押,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諭知被告得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具保,經被告繳納現金後,已於同日釋放被告,有本院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足憑。茲因被告經本院傳喚應於114年1月16日準備程序期日到庭,惟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依法拘提無著等情,此有屏東縣政府恆春分局114年2月17日函暨檢附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本院送達證書回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又被告目前並無在監所之紀錄,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存卷可參,顯見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林皇君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趙振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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