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DM-113-金訴-3067-20241125-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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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0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振彬 具 保 人 王彩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19 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彩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張振彬(下稱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 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王彩華(下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一節,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  ㈡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經本院當庭面告、及依被告限制住居 地址即住所地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督促或偕同被告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被告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4日、113年11月22日準備程序期日均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具保人屆期亦未到庭,復經本院囑託拘提被告,亦無法拘提被告到案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報到單、113年10月4日、113年11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受本院囑託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員警未能拘提被告到案之報告書存卷可參。又被告並未遷移戶籍,亦無受另案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庭等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足認被告業已逃匿,爰依前揭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蕭孝如                   法 官 林皇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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