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CDM-113-金訴-3135-20250122-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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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1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佑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17 71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軍偵字第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4年3月13日下午4時在刑事第三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本案被告林佑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 114年1月23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本案案情及卷證繁雜,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爰裁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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