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CDM-113-金訴-3181-20241216-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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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1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易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 9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二 十九分。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參照)。 二、本件被告劉易鑫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113 年12月23日上午9時29分宣判,然受命法官預定於該日請假,致未能於該日宣示判決,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為有必要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詩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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