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DM-113-金訴-3209-20250121-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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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2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學樫 具 保 人 黃沛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84 47號、113年度偵字第45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沛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學樫(下逕稱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 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40萬元,並由具保人黃沛儒(下逕稱具保人)提出保證金繳納一節,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本院卷㈠第129至132頁)在卷可佐。又被告具保後,經本院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應訊,被告均未到庭,嗣經本院囑警拘提,被告亦未到案,此有本院被告民國113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傳票送達證書、具保人傳票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拘票、報告書等件附卷可以證明(見本院卷㈠第343至347頁、本院卷㈡第5、119至143頁),而被告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且自113年9月27日出境,迄今尚未入境,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在卷足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黃麗竹 法 官 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