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CDM-113-金訴-3268-20250220-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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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2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媺娜 選任辯護人 張家榛律師 趙英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本案經檢察官徐慶衡提起公訴」應更正為「 本案經檢察官林芳瑜提起公訴」。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 如主文所示誤寫之處,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依法更正如主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