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CDM-113-金訴-3299-20241209-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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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2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大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79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並 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陳大業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13 年11月12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定113 年12月10日宣判。茲因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為判決之情形,爰撤銷上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並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