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CDM-113-金訴-3438-20250106-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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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4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保人 陳聖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210 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聖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詐欺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通緝,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8月23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經檢察官偵查後對被告提起公訴,然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按時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下午2時15分到庭接受審判,復經本院拘提無著,亦查無被告有在監在押之情,此有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之送達證書、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12月20日投檢冠仁113助591字第1139028508號函檢送之拘票及拘提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12月3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30061927號函及檢附之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憑,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其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