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CDM-113-金訴-3458-20241210-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4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巫宇傑 選任辯護人 張于憶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2 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轉管轄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與該院113年度審金易字第1 34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 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巫宇傑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8629號提起公訴,現仍繫屬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審金易字第134號,黃股,下稱「該案」),迄今尚未審結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本案被訴之罪與「該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嗣經被告於本案審判程序中具狀請求將本案與「該案」合併審理(見本院卷第75至76頁),經本院徵得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該案」承審股別表示同意合併審判,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國113年11月20日橋院甯刑黃113審金易134字第1139015562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7頁),爰依前揭規定,將本案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與「該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