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CDM-113-金訴-3642-20250304-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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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6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志翰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074 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所為簡式審判程 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法院為簡式審判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 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又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吳志翰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 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再開辯論並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黃淑美                   法 官 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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