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CDM-113-金訴-3811-20250328-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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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8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童士修 (現在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65 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童士修應予以撤銷羈押。 理 由 一、被告童士修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等罪之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逃亡及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復有予以羈押之必要,故裁定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予以羈押,復裁定自114年2月8日起予以延長羈押 。 二、茲被告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687 號裁定令觀察、勒戒,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4年度毒抗字第28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自114年3月28日起執行,有上開案件之裁定書、法院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觀察、勒戒係以公權力拘束被告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最高法院113年度台非字第41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既已因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而人身自由受拘束,即尚無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被告原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消滅,爰諭知撤銷羈押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方 荳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