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CDM-113-金訴-3841-20250319-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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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38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嚴志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46 36號、113年度偵字第498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嚴志民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嚴志民業於起訴後之民國113年12月30日死亡, 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存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被告被訴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4636號 113年度偵字第49813號 被 告 吳光淼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嚴志民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0段00巷00弄0 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安力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段000巷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之 17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光淼自民國113年5月20日起,參與「黑妹」、「天龍A呼叫天龍B」及其他身分不詳至少3人以上成員共組之詐欺犯罪集團(下稱本案詐團;吳光淼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前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8623號案件提起公訴,現由法院審理中,非本案起訴事實之列)。吳光淼參與後,即於同年6月21日前某日,分別召募嚴志民、林安力參與本案詐團,渠等3人並組成詐團內之車手小組,由吳光淼擔任監控及收水之車手頭、嚴志民擔任駕車載運車手至各地領贓款之交通司機、林安力擔任出面提領贓款之車手。嗣吳光淼、林安力、嚴志民加入後,即另行起意,與該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以網路散布犯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團成員於附表一、二所載時間,以附表一、二所載方式詐欺李毓敏、林家羽等人,致渠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附表一、二所載帳戶。嗣後本案詐團上級成員即指示吳光淼單獨於附表一所載時、地,持附表一所載帳戶金融卡提領附表一所載贓款後,轉交予本案詐團其他成員;復指示吳光淼等3人所組之車手小組於附表一所載時、地,由嚴志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吳光淼及林安力至上開各地之自動櫃員機(下稱ATM),由林安力持附表一所載帳戶金融卡提領附表一所載贓款後,交予吳光淼收受。吳光淼再依本案詐團成員指示,將收取之贓款轉交予本案詐團其他成員,以此方式共同隱匿上開犯罪所得而洗錢。 二、嗣警於113年6月22日15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0段000號,見林安力正在提領贓款且形跡可疑而查獲林安力,並循線查獲吳光淼、嚴志民,扣得附表三所載之物,始悉上情。 案件來源 附表一、二所載李毓敏等14人(不包含楊志鵬)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 一、被告吳光淼、嚴志民、林安力於警詢中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附表一、二所載告訴人李毓敏等14人及被害人楊志鵬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員警職務報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本案詐團成員詐欺告訴人及被害人之不實網頁及網路通訊對話紀錄、被告吳光淼與本案詐團成員間之網路通訊對話紀錄、附表一、二所載告訴人及被害人之匯款紀錄、被告等人提領贓款前後過程之監視器錄影檔案及錄影截圖、附表一、二所載帳戶交易明細、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 四、附表三所載扣押物。 論罪法條 一、被告吳光淼所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被告嚴志民、林安力所為均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3人以上詐欺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被告3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屬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以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二、被告3人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該條例第44條第1項明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有並犯同條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之1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2分之1。查被告3人所為雖符合上開條文之加重規定,惟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輕從新規定,應適用上開條例未制定公布前之舊法規即無加重其刑之適用,併此敘明。 三、被告3人與本案詐團其他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四、沒收: (一)被告3人與本案詐團其他成員之共同犯罪所得如附表一、二所載,請依法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諭知追徵其價額。 (二)附表三編號4至10所載扣案之手機等物係被告3人各別所有,且均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程序法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檢 察 官 張國強 附表一(被害人遭騙匯款及車手吳光淼提領贓款明細)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遭騙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車手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李毓敏 以網路對公眾散布假投資訊息之詐術 113年6月7日15時許 新臺幣(下同)70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113年6月7日1 6時3分許起 臺中市○ 里區○○路00號之ATM 提領2筆 共38000元 113年6月8日0時30分許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之ATM 12000元 附表二(被害人遭騙匯款及吳光淼等3人車手組提領贓款明細)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遭騙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車手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林家羽 以網路對公眾散布假投資訊息之詐術 113年06月21日11時51分 70000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3年06月21日12時01分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號之ATM 30000元 113年06月21日12時01分 同上 30000元 113年06月21日12時02分 同上 30000元 113年06月21日12時02分 同上 30000 2 杜孟翰 同上 113年06月21日18時34分 30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 113年06月21日18時57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ATM 20000元 113年06月21日18時57分 同上 10000元 杜孟翰 同上 113年06月21日18時38分 3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113年06月22日00時05分 臺中市○區○○街00○0號之ATM 20000元 113年06月22日00時06分 同上 10000元 杜孟翰 同上 113年06月22日16時15分 30000元 同上 尚未提領即遭警方查扣 3 魏巧甄 同上 113年06月21日15時22分 50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 魏巧甄 113年06月21日15時24分 50000元 同上 113年06月21日15時53分 臺中市○ 區○○○道0段000號之ATM 30000元 113年06月21日15時54分 同上 30000元 113年06月21日15時55分 同上 30000元 113年06月21日15時56分 同上 30000元 113年06月21日15時57分 同上 30000元 4 王怡文 同上 113年06月21日14時45分 3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王怡文 113年06月21日14時46分 27000元 同上 王怡文 113年06月21日14時47分 30000元 同上 113年06月21日14時55分 臺中市○ 里區○○路0段00號之ATM 20000元 113年06月21日16時16分 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之ATM 30000元 113年06月22日01時25分 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之ATM 10000元 5 陳永明 同上 113年06月21日16時03分 40000元 同上 113年06月21日16時09分 臺中市○ 區○○○道0段000號之ATM 20000元 113年06月21日16時10分 同上 20000元 113年06月21日16時11分 同上 20000元 6 郭業藩 同上 113年6月22日12時29分 12600元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郭業藩 113年6月22日13時11分 30000元 同上 郭業藩 113年6月22日13時29分 50000元 同上 郭業藩 113年6月22日13時31分 23400元 同上 郭業藩 113年6月22日13時34分 10000元 同上 113年6月22日14時04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ATM 20000元 113年6月22日14時08分 同上 20000元 113年6月22日14時10分 同上 20000元 113年6月22日14時26分 臺中市○ ○區○○○道0段0號之ATM 20000元 113年6月22日14時28分 同上 20000元 113年6月22日14時29分 同上 20000元 113年6月22日14時31分 同上 6000元 7 薛俞秀珠 同上 113年06月21日13時25分 15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113年06月21日13時57分 臺中市○ 里區○○路0段000號之ATM 100000元 113年06月21日13時58分 同上 49000元 8 柯雅文 同上 113年06月21日19時24分 30000元 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號) 柯雅文 113年06月21日19時26分 30000元 同上 柯雅文 113年06月21日19時27分 30000元 同上 113年06月21日20時04分 臺中市○ 區○○路0段00號1樓之ATM 20000元 113年06月21日20時05分 同上 20000元 113年06月21日20時06分 同上 20000元 113年06月22日00時00分 臺中市○區○○街00○0號之ATM 20000元 113年06月22日00時02分 同上 9000元 9 楊志鵬 同上 113年06月21日22時38分 20000元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號) 113年06月21日22時55分 同上 20000元 10 鍾沛沄 同上 113年06月21日23時06分 40000元 同上 113年06月21日23時20分 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之ATM 20000元 113年06月21日23時20分 同上 20000元 11 鄧雨桐 同上 113年06月20日23時07分 10000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2 林星安 同上 113年06月20日23時08分 10000同上 同上 113年06月21日00時05分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之ATM 20000元 113年06月21日00時06分 同上 20000元 113年06月21日00時07分 同上 20000元 113年06月21日00時08分 同上 20000元 13 鄭吉甫 同上 113年06月21日11時48分 20000元 同上 鄭吉甫 113年06月21日11時50分 40000元 同上 113年06月21日12時00分 臺中市○ 里區○○路0段00號之ATM 20000元 113年06月21日12時01分 同上 20000元 113年06月21日12時02分 同上 18000元 113年06月21日12時06分 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之ATM 2000元 14 曾韋恩 同上 113年06月22日15時31分 48300元 同上 113年06月22日15時40分 臺中市○ ○區○○○道00段000號之 ATM 20000元 113年06月21日12時01分 同上 20000元 113年06月21日12時02分 同上 8000元 附表三(扣押物)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備註 1 現金33萬4000元 吳光淼 2 金融卡15張 同上 3 ATM交易明細17張 同上 4 APPLE牌手機1支 同上 5 OPPO牌手機1支 同上 6 行動電話SIM卡4張 同上 7 讀卡機1台 同上 8 華碩牌電腦1台 同上 9 OPPO牌手機2支 林安力 10 OPPO牌及華碩牌手機各1支 嚴志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