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CDM-113-金訴-4024-20250123-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40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楨櫻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夫 王清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46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被告黃楨櫻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3月26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九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