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CDM-113-金訴-4033-20250210-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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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40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E VAN AI(中文名:黎文愛)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地址: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緝字第2245、2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十六時準備程序期日傳 票,應對被告LE VAN AI為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經法院之許可,得為公示 送達,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定有明文。文。 二、經查,被告LE VAN AI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2245、2246號),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繫屬本院,現由本院審理中。被告為越南國籍,因逾期居留(停)留遭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南投收容所收容,並於113年10月25日強制驅逐遣返出境,出境後即無入境紀錄等情,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本院114年2月5日公務電話紀錄、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卷內並無被告境外住、居所可供送達,足認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均不明,無從送達,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陳建宇 法 官 林皇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倢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