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CDM-113-金訴-4150-20241209-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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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41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培桓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追加起訴(11 3年度偵字第49104號、113年度偵字第51252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培桓於民國113年3月初某日,經 由通訊軟體TELEGRAM(別稱「飛機」,下稱飛機)中之「偏門工作群」群組認識飛機暱稱「財來」之人(下稱「財來」),招募被告為其工作,負責依其指示至指定之路邊草叢、變電箱等隱蔽處所拿取裝有人頭帳戶提款卡之包裹,再依其指示前往指定之ATM領取其所指定之款項後,將所提領款項連同提款卡放回上開地點之「車手」工作,約定被告可獲得提領金額之10%為報酬。謀議既定,被告即與「財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所示之人施以附表所示之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入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再由被告聽從「財來」之指示,至路邊草叢、變電箱等隱蔽處所拿取裝有上開金融帳戶提款卡之包裹後,於附表所示之提款時間,至附表所示之提款地點,提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再將提領完畢之提款卡及提領金額放回上開取得提款卡之處所,藉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一、一人犯數罪者。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案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分別明定。從而,追加起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如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則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30359、37896、41603、46578號),由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243號、第3501號、第3131號案件審理,業於113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有該案審理期日之刑事報到單、審理筆錄在卷可查。茲檢察官以本案與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243號、第3501號、第3131號為相牽連案件而追加起訴,惟該追加起訴係於113年11月29日始繫屬於本院,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11月26日中檢介賢113偵49104字第1139147484號函文上所蓋印之本院收文戳可考,可見檢察官係於辯論終結後,始行追加起訴,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李依達                  法 官 方 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術 匯款時間 匯(存)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被告提領款項時間、地點、金額 1 侯温蘋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FACEBOOK暱稱「Jose Carlos Rivera Cabana」、LINE暱稱「楊靜鈴」、「專員:吳亦茹」之帳號,向侯温蘋佯稱:其出售之商品在賣貨便平臺無法下單,要轉帳做反金融詐騙認證云云。 113年3月25日20時45分許 4萬9985元 江貞吟名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3月25日20時48分許至21時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之ATM,接續提領3萬元、3萬元、1萬9000元、3萬元、5000元。 2 黃琪媛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FACEBOOK暱稱「吳欣梅」、LINE暱稱「珮玲」、「7-ELEVEN線上客服」、「李專員」之帳號,向黃琪媛佯稱:其出售之商品在賣貨便平臺無法下單,要轉帳做認證云云。 113年3月25日20時47分許 2萬9985元 江貞吟名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3月25日20時48分許至21時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之ATM,接續提領3萬元、3萬元、1萬9000元、3萬元、5000元。 3 陳詩昀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FACEBOOK暱稱「Badaroudini Anass」、LINE暱稱「陳曉蕾」、「蝦皮客服」之帳號,向陳詩昀佯稱:其出售之商品在蝦皮平臺無法下單,要轉帳做身分驗證云云。 113年3月25日20時52分許 3萬4034元 江貞吟名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3月25日20時48分許至21時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之ATM,接續提領3萬元、3萬元、1萬9000元、3萬元、5000元。 4 簡銘宏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鄭惠文」之帳號及虛偽之「富邦金融專業借貸服務商」網站,向簡銘宏佯稱:可協助辦理貸款,但要先匯款測試帳號是否正確云云。 113年3月25日21時16分許 1萬元 江貞吟名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3月25日21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之ATM,提領1萬元。 5 陳紫楹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FACEBOOK暱稱「陳莉莉」、LINE暱稱「珮玲」、「7-ELEVEN線上客服」之帳號,向陳紫楹佯稱:其出售之商品在賣貨便平臺無法下單,要轉帳簽署三大保證云云。 113年3月26日22時37分許 2萬123元 葉曉琪名下上海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3月26日22時38分許至22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台中光大店之ATM,接續提領1000元、1萬9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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