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CDM-113-金訴-4151-20250327-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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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41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啟聰 男 (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31 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提前於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二法庭 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4年4月16日上午10 時,在本院第12法庭宣判。本院考量被告目前仍在羈押中,基於訴訟經濟及當事人程序利益之保障,提前宣判可縮短羈押期間,應較有利於當事人,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方星淵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