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CDM-113-金訴-4188-20241231-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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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41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玉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 度少連偵字第36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本案犯行遭檢察官移送併辦,而該移送併 辦案件於民國113 年12月30日已繫屬在本院,然本案於113年12月31日上午10時40分辯論終結後,本承辦股於該日中午12時5 分許始知被告遭檢察官移送併辦,以至本承辦股未及就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予以審酌、訊問被告,是認仍有事證尚待調查,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