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CDM-113-金訴-421-20241223-3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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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4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論罪科刑欄(一)第2頁第20行關於「2 月至6年11月」之記載,應更正為「1月至6年11月」。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論罪科刑欄(一)第2頁第20 行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書正本翌日起10日內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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