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CDM-113-金訴-4388-20250307-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43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輝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 度偵緝字第2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犯罪事實」欄第一段倒數第2 行、第二段 第1 行所載人名,均應更正為「陳志偉」。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裁判於合法上訴或抗告中,或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227 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陳輝聰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 國114 年1 月24日以113 年度金訴字第4388號判決有罪在案。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犯罪事實」欄第一段倒數第5 、6行所載「對陳志偉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陳志偉陷於錯誤」等語,可知「犯罪事實」欄第一段倒數第2 行、第二段第1 行均記載「陳輝聰」顯係誤寫,該誤植部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均更正為「陳志偉」,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張卉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