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CDM-113-金訴-4402-20250327-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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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44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文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85 77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 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人別欄位身分證統一編號欄「Z0000000 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然原判決之 原本及正本就其人別欄為此部分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情形,而其誤載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