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CDM-113-金訴-4456-20250318-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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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72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4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童雅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19 58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56960號),本院經改行簡式 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童雅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2月24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3月24日下午2時28分宣判,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為了充分保障被告權益,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曹宜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