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CDM-113-金訴-4479-20250313-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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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44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EE CHUN XIAN(中文姓名:李俊賢) 選任辯護人 張仕享律師(民國114年1月6日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77 26號),茲因羈押期限將屆,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裁定如下: 主 文 LEE CHUN XIAN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 理 由 一、被告LEE CHUN XIAN(中文姓名:李俊賢,以下以中文姓名 稱之)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被告為馬來西亞籍,係短期入境,在國內無固定住居所,確實可能隨時出境,且被告持偽造工作證冒名他人與被害人面交,犯罪手段亦係製造多個斷點避免遭查緝,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爰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羈押被告3月,先予敘明。 二、茲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被告供稱:我 對延長羈押沒有意見等語。查本案業經本院於114年2月13日判決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0月,全案因被告提起上訴而尚未確定。本院審酌被告為馬來西亞籍,係短期入境,在國內無固定住居所,可能隨時出境,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茲審酌本案雖已於114年2月13日宣判,然尚未確定,後續仍有上訴、執行程序須進行,自有保全本案審判進行及刑之執行之必要。綜上,被告仍有上述羈押原因,且有羈押必要,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情形,且無從以其他方式替代羈押,爰裁定被告自114年3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