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CDM-113-金訴-4484-20250326-3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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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44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KELLY BINTI HENRY 住○○市○區○○○街000號(凝萃文旅臺中車站店 )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所載被告之姓名「KELLY BINTY HENRY 」,均應更正為「KELLY BINTI HENRY」。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誤寫之處,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依法更正如主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林忠澤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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