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CDM-113-金訴-4508-20250114-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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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45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文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429 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文凱於民國111年6月前某日,加入由 某詐欺集團成員所指揮而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集團,其分工係由被告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以不實之虛擬貨幣幣商身分作為掩護,向不知情之詐欺被害人佯以交易虛擬貨幣之詐術,而向被害人收取詐欺贓款,再將約定之虛擬貨幣匯至實際由詐欺集團實際掌握之虛擬錢包,被告再依詐欺集團之指示將所得贓款提領或轉匯至詐欺集團指定之金融帳戶,以此方式收受、藏匿、移轉本案犯罪所得。約定既成,被告於111年6月30日,在臺中市西區英才路之全家便利超商,向蔡增叡(所涉幫助詐欺等罪嫌,另行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收取其名下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蔡增叡台新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後,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再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0日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林綺慧佯以投資獲利之詐術,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並依詐欺集團之指示,向被告偽裝之「儫運幣商」交易泰達幣,並於於111年7月21日18時38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5萬元至蔡增叡台新銀行帳戶;又於111年7月21日19時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之民生郵局,匯款1萬1000元至蔡增叡台新銀行帳戶,再由被告依上列犯罪計畫將泰達幣匯入實際由詐欺集團控制之虛擬錢包內,末由被告及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7月21日18時41分許匯款9萬9572元、同日19時6分許會6萬1108元至不詳金融帳戶。嗣經告訴人察覺有異,報警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 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案件),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藉原訴之便而加提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故起訴之追加,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而起訴之追加既係利用舊訴之訴訟程序提起,自以有本案之存在為前提,其已無本案之訴可資附麗者,即無許其追加之餘地。違反上開之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檢察官以被告所涉詐欺案件,與本院113年度金訴緝 字第139號(原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701號)被告所涉詐欺案件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追加起訴,並於113年12月18日繫屬本院,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12月18日中檢介致112偵42927字第1139157426號函暨追加起訴書在卷可稽。惟本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39號案件,業於113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此有該案113年12月17日審判筆錄附卷足憑,是以,檢察官係於本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39號案件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為本件追加起訴,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陳嘉凱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桓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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