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CDM-113-金訴-4510-20250307-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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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45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HOON KAR WAI(中文名:潘家偉、馬來西亞籍)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所為之判 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就法院組織如本裁定附表「原判決正本內容」 欄所示之記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原判決正本更正後內容」欄 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係採合議制審判,而參與審理之法官與參與判決 內部成立(即評議)之法官,均如裁定附表「原判決正本更正後內容」欄所示,有本院審判筆錄、刑事宣判筆錄在卷可稽,故本案原判決之正本有如附表「原判決正本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為免日後審理、執行滋生疑義,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之內容,以臻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傅可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附表: 原判決正本內容 原判決正本更正後內容 法 官 高思大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傅可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