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CDM-113-金訴-54-20250221-3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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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2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孝儀 江炫定 許家豪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邱靖凱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所為之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2「被害人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帳號」欄原記載為「112年4月29日」、「112年4月30日」, 應分別更正為「111年4月29日」、「111年4月30日」。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所為之113年度金訴字第54號、第1 252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判決意旨與卷宗資料從形式上相核,附表二編號2「被害人匯款時間、金額、匯入帳號」欄原記載為「112年4月29日」、「112年4月30日」係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王宥棠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