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CDM-113-金訴-696-20241007-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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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6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伯軒 謝仕群 林明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一日所為 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8頁第6行至第7行關於如附表「原記載 內容」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內容」欄之記載 。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第8頁第6行至第7行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 「原記載內容」欄之記載內容,顯係誤載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記載內容」欄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部分 第8頁第6行至第7行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記載內容 核被告簡伯軒、謝仕群就附表一編號1、2、4、5所為, 核被告簡伯軒、謝仕群就附表一編號1、2、4、5,以及被告簡伯軒就附表一編號3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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