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CDM-113-金訴-767-20241028-4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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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7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博富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所為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張博富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6月17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767號判決,被告收受上開判決正本後,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13年7月8日以書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狀僅泛稱不服判決,依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嗣庭訊時以言詞補正等語,並未敘述任何具體理由,有刑事上訴狀在卷可稽。被告嗣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並囑託被告所在之法務部○○○○○○○○○○○長官於113年10月9日送達被告本人收受,被告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一節,有本院刑事裁定、被告送達證書、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附卷可查,依前揭說明,被告上訴顯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