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DM-113-金訴-895-20241230-3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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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8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家瑋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勵志中學執行感化教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50 38、38070、40275、53072號、112年度軍偵字第327號、113年度 少連偵字第48、53、57號、113年度偵字第2608、6316、6485、6 780、7065、7092、7684號、113年度軍偵字第26號),及移送併 辦(113年度偵字第1528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亥○○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 扣案之IPhone 12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壹萬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亥○○自民國112年5月間某日起,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 參與戊○○(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金毛」)、辛○○(Telegram暱稱「悶災」)、乙○○(Telegram暱稱「麵包超人」,戊○○、辛○○、乙○○所涉本案犯行,皆由本院另行審理)、少年柯○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Tiger」、「阮老餓」、「天蠍」、「麻糬」、「橘子」及其他不詳之人所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出面向收取裝有提款卡之包裹及持提款卡提領詐欺贓款,俗稱車手之工作,並言明收取1張提款卡及持1張提款卡提領款項各可以獲得新臺幣(下同)500元之報酬。亥○○即分為下列行為: (一)與辛○○、乙○○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加入Telegram名稱「日進斗金」之群組,作為彼此聯繫之方式,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分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對卯○○、庚○○施用詐術,致其等各陷於錯誤,分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匯入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復由乙○○將如附表一所示各該人頭帳戶之提款卡置於臺中市南屯區文修公園某廁所內,通知亥○○前往拿取並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款項,再將提領之詐欺贓款放置在上開公園及臺中市○○區○○路000號旁空地,由乙○○前往收取,輾轉交由辛○○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追查斷點,而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亥○○並因此獲得2000元之報酬。嗣卯○○、庚○○報警處理,經警於112年7月13日20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拘提亥○○到案,並扣得IPhone 12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始查悉上情。 (二)與「橘子」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方式,對C○○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時間,將其女單立羽所有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郵局帳戶提款卡(含密碼),寄至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超商後,亥○○再依「橘子」指示,前往該超商領取上開提款卡,作為詐欺被害人匯款使用。又與「橘子」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如附表二編號2、3、5至16、20、21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編號2、3、5至16、20、21所示之方式,對丑○○、宙○○、己○○、天○○、酉○○、黃○○、地○○、丙○○、寅○○、B○○、未○○、巳○○、辰○○、玄○○、壬○○、丁○○施用詐術,致其等各陷於錯誤,分將如附表二編號2、3、5至16、20、21所示之款項匯入如附表二編號2、3、5至16、20、21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復由亥○○於如附表二編號2、3、5至16、20、21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編號2、3、5至16、20、21所示之款項。另與柯○傑、「橘子」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如附表二編號4、17至19、22至24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編號4、17至19、22至24所示之方式,對午○○、癸○○、A○○、戌○○、申○○、宇○○、子○○施用詐術,致其等各陷於錯誤,分將如附表二編號4、17至19、22至24所示之款項匯入如附表二編號4、17至19、22至24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復由亥○○騎乘機車搭載柯○傑,由亥○○或柯○傑於如附表二編號4、17至19、22至24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編號4、17至19、22至24所示之款項。柯○傑提領後,將款項交付與亥○○,亥○○再連同自己提領之款項,依「橘子」之指示,放置於指定之地點,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前往收取,以此方式製造金流追查斷點,而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亥○○並因此獲得1萬4500元之報酬。 二、案經卯○○、庚○○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午○○訴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己○○、天○○、巳○○、辰○○、壬○○、丁○○、癸○○、A○○、戌○○、申○○、宇○○、子○○、宙○○、酉○○、黃○○、地○○、B○○、丙○○、寅○○、未○○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C○○、丑○○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同署檢察官偵查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本案被告亥○○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及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然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亦有明定,故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中之陳述,就被告涉犯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均無證據能力,其餘部分則依法均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合先敘明。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經被告亥○○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 審理時均坦認不諱(見偵35038號卷第33至37頁、第165至169頁,他5886號卷第91至93頁、第99至103頁,偵2608號卷第51至54頁,偵7684號卷第29至34頁,偵6316號卷第21至25頁、第263至265頁,少連偵48號卷第27至33頁、第211至213頁,本院卷三第301至302頁、第39至345頁),核與同案被告乙○○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共犯柯○傑於警詢時之供述相符(見偵38070號卷第21至28頁,他5886號卷第175至179頁,偵2608號卷第63至66頁,少連偵48號卷第51至58頁),遭他人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方式行詐及交付提款卡或匯款之經過,亦據告訴人卯○○、庚○○、C○○、丑○○、宙○○、午○○、己○○、天○○、酉○○、黃○○、地○○、丙○○、寅○○、B○○、未○○、巳○○、辰○○、被害人玄○○、告訴人癸○○、A○○、戌○○、壬○○、丁○○、申○○、宇○○、子○○於警詢時指述甚明(見他5886號卷第51至52頁,偵35038號卷第97至101頁,偵2608號卷第32至34頁,偵6316號卷第35至38頁、第63至65頁、第93至95頁、第130至138頁、第151至154頁、第182至183頁,少連偵48號卷第103至105頁、第123至124頁、第139至143頁、第159至160頁、第175至176頁、第191至192頁,偵7065號卷第45至47頁、第71至72頁,偵7684號卷第45至45頁、第55至60頁、第63至65頁、第69至70頁、第77至79頁、第93至95頁、第103至105頁、第109至110頁、第117至119頁、第209至211頁,惟上述同案被告、共犯、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之警詢陳述,並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之事證,已如上述,是本院認定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時,不採上開警詢筆錄為證,惟縱就此予以排除,仍得認定被告有參與犯罪組織犯行),並有阮氏事華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阮氏事新莊五工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交易明細、亥○○提款影像及道路監視錄影擷圖:⑴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臺中漢翔店112年6月21日⑵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全家臺中俊美店)112年6月21日⑶臺中市○○區○○路00○00號全家臺中逢明店112年6月21日⑷臺中市西屯區西屯路、光明路周邊道路112年6月21日及比對照片、臺中市西屯區文修公園公廁現場照片、臺中市○○區○○路000號現場照片及周邊道路112年6月21日、22日監視錄影擷圖、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正勤門市112年6月21日監視錄影擷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亥○○,112年7月13日,臺中市○○區○○路0段00號西屯派出所)、乙○○指認亥○○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龔詠琇彰化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臺中市○區○○路00號全聯台中新民店112年9月20日監視錄影擷圖、臺中市○區○○路00號彰化銀行北屯分行112年9月20日ATM監視錄影擷圖、第一商業銀行板橋分行112年11月6日一板橋字第001025號函暨附件:邱奕翔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往來業務項目申請(變更)書、存摺掛失暨補領申請書兼登錄單及交易明細、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2年10月23日玉山個(集)字第1120139635號函暨附件:羅瑋亭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李富偉高雄大社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基本、查詢資料及交易明細、臺中市○○區○○○街0號全家超商大里瑞城店112年9月22日監視錄影擷圖、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大里區農會草湖分部112年9月27日監視錄影擷圖、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大里區農會金城分部112年10月10日監視錄影擷圖、臺中市○○區○○路0000號萊爾富超商大里山茶花店112年10月7日監視錄影擷圖、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土地銀行大里分行112年10月7日監視錄影擷圖、臺中市○○區○○路00號大里仁化郵局112年10月15日監視錄影擷圖、臺中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大里立新店及周邊道路112年10月15日監視錄影擷圖、臺灣土地銀行三峽分行112年11月2日三峽字第1120003122號函暨附件:林雅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蔡維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7日儲字第1121242665號函暨附件:陳志強馬公中正路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開戶、查詢資料及交易明細、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查詢代碼:Z00000000000,取貨門市:科博館)、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科博館門市○○○○○000○0○00○○○○○○○○○○○○○○○○○鎮○○○○○○0○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臺中市○○區○○○街00號大里永隆郵局及周邊道路112年9月20、22日監視錄影擷圖、臺中市○○區○○路000○0號萊爾富超商大里爽文店112年9月22日監視錄影擷圖、臺中市○○區○○○路000號新光銀行大里分行112年9月23日監視錄影擷圖、臺中市○○區○○路000○0號萊爾富超商大里塗城店112年9月23日監視錄影擷圖、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大里新城店112年9月24日監視錄影擷圖、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亞大門市112年9月27日監視錄影擷圖、臺中市○○區○○路00號仁化郵局112年10月2日監視錄影擷圖、林俊傑鳳山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開戶、查詢資料及交易明細、許育慈臺中漢口路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基本、查詢資料及交易明細、鄭文協伸港全興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開戶、查詢資料及交易明細、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2年10月12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120072182號函暨附件:毛品茹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臺灣銀行苗栗分行112年10月12日苗栗營密字第11200044701號函暨附件:羅瑋亭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異動查詢資料及交易明細等(見他5886號卷第27頁、第31至41頁、第111至141頁,偵35038號卷第63至67頁,偵38070號卷第29至36頁,偵2608號卷第27頁、第69至71頁,偵6316號卷第203至251頁,少連偵48號卷第43至48頁、第63至92頁,偵7065號卷第27頁、第33至40頁、第67至69頁,偵7684號卷第23至28頁、第75至76頁、第83至91頁、第145至195頁)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卷證在卷可參,復有扣案之IPhone 12行動電話1支可佐,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經修正公布,自同 年8月2日施行。其中修正公布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原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另修正公布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第23條第3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以本案而言,被告所為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詳如附表一、二),且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罪,惟未繳回犯罪所得,其本案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適用,然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規定適用。綜合比較上述被告本案犯行所涉洗錢罪之法定刑、自白減輕其刑等修正前、後之規定,自整體以觀,應以適用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後即現行洗錢防制法對被告較為有利,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規定,本案應一體適用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後即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3條第3項之規定。 (二)被告於本案繫屬前,並無因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其他詐欺犯 行遭檢察官起訴而繫屬於法院之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之犯行,應於本案之詐欺取財犯行併予論處。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一編號2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之一般洗錢罪;就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一編號1,及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編號2至2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之一般洗錢罪;就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就本案另皆該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之加重條件,惟依卷證,僅足認被告於本案係依指示提領款項之車手,尚無從認其對行詐者有使用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之方式對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等行詐有所認識或預見,自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是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容有誤會,而此僅為加重條件之減縮,仍為單純一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併予敘明。 (三)被告就如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一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及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之一般洗錢犯行與同案被告辛○○、乙○○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就如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編號1至3、5至16、20、21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之一般洗錢犯行,與「橘子」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就如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編號4、17至19、22至24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之一般洗錢犯行與共犯柯○傑、「橘子」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各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及共犯柯○傑於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2至7、10、11、1 4至17、19至24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等受騙匯款後,分於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2至7、10、11、14至16、19至24所示時間、地點,多次提領該等告訴人、被害人匯入人頭帳戶內之詐欺款項,是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而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主觀上顯係基於同一之犯意接續為之,應評價為接續犯,而各論以一罪。 (五)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2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及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之一般洗錢;就如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2至24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之一般洗錢罪間之犯行,各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皆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六)被告所犯上開26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七)刑之加重、減輕部分:  1.被告於如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編號4、17至19、22至24 所示犯行時為成年人,共犯柯○傑則為未滿18歲之少年,有其卷內年籍資料在卷可稽,惟詐欺集團分工細膩,且成員間未必均相互熟識,卷內亦無證據足證被告對共犯柯○傑為少年乙事有何明知或可預見,自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適用。  2.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雖均坦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 行,惟未繳回犯罪所得,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及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  3.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2所犯既已從一重之刑法三人以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罪處斷,無從再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刑,然其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參與犯罪組織之事實,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之事由。 (八)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5288號移送併辦 部分,與本案經檢察官起訴如附表二編號7部分之犯罪事實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復經檢察官移送併辦,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九)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現今社會詐欺事件層出不窮 、手法日益翻新,政府及相關單位無不窮盡心力追查、防堵,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民眾被詐欺,甚至畢生積蓄因此化為烏有之相關新聞,而被告年輕力盛,卻不思依循正途獲取穩定經濟收入,竟貪圖不法錢財,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從事收取裝有提款卡之包裹及提領詐欺款項,再將所提款項轉交給其他成員之犯罪分工及參與程度,又其與共犯所為不僅破壞人我之間最基本之信賴依存關係,且因其詐騙對象之不確定性與廣泛性,使民眾普遍之恐慌心理,嚴重損害財產之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並致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等各至少受有如附表一、二所示財產損失之犯罪危害程度;復考量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犯行經查獲交保後,再為如附表二所示犯行之惡性,另其犯後坦承犯行,且於偵查及本院自白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刑規定之要件,惟未與本案各該告訴人、被害人等達成和解或調解,亦無賠償損害之態度,暨其自述之教育程度、工作經歷、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本院卷三第34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 (一)扣案之IPhone 12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1支,為被告所有,供本案就犯罪事實一(一)部分犯罪聯絡使用之物,經其於本院審理時供明在卷(見本院卷三第335至336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二)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二)部分,各領得2000元、1萬450 0元,經其於本院審理時坦認(見本院卷三第342至343頁),核屬其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發還各該告訴人、被害人等,且金錢並無不宜執行沒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其餘扣案物品非被告所有或管領,復非違禁物,自無從於被 告本案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第55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雯娟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3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 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 匯入人頭帳戶 提領人 提領時間及金額 提領地點 1 卯○○ (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遠傳客服人員、富邦銀行人員,於112年6月21日20時20分許起,致電卯○○,對之佯稱:因帳款重複扣款,需依其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卯○○陷於錯誤,其中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2年6月21日 21時26分許 【4萬9123元】 阮氏事 華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亥○○ 112年6月21日 21時57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臺中漢翔店 112年6月21日 21時58分許 【2萬元】 112年6月21日 21時59分許 【2萬元】 112年6月21日 21時42分許 【9987元】 112年6月21日 21時44分許 【6051元】 112年6月21日 22時0分許 【2萬元】 112年6月21日 22時2分許 【1萬5100元】 112年6月21日 22時20分許 【3萬51元】 阮氏事 新莊五工郵局 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 亥○○ 112年6月21日 22時43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全家超商俊美店 112年6月21日 22時45分許 【2萬元】 112年6月21日 22時46分許 【2萬元】 112年6月21日 22時47分許 【2萬元】 112年6月21日 22時49分許 【9000元】 2 庚○○ (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21日19時24分許起,假冒Friday購物網站客服人員、新光銀行人員致電庚○○,對之佯稱:因駭客入侵系統,電腦顯示多購買1萬多元之商品,將會扣款,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庚○○陷於錯誤,其中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2年6月21日 22時55分許 【2萬5123元】 阮氏事 新莊五工郵局 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 亥○○ 112年6月21日 23時0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逢明店 112年6月21日 23時2分許 【5000元】 附表二(編號欄()內為起訴書附表三原編號):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 匯入人頭帳戶 提領人 提領時間及金額 提領地點 1 (14) C○○(有提告訴) C○○於112年9月18日10時許,瀏覽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社群軟體臉書刊登不實工作職缺訊息並互加通訊軟體LINE後,即向C○○佯稱:提供提款卡可申請1萬元輔助金云云,致C○○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至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麻園門市以交貨便將右列帳戶提款卡(含密碼)寄送至右列取簿地點 (寄送帳戶時間) 112年9月18日 14時49分許 單立羽 平鎮北勢郵局 提款卡(含密碼) 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 (非匯款) (取簿)亥○○ (取簿時間) 112年9月20日 15時32分許 (取簿地點)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科博館門市 2 (15) 丑○○(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9月20日17時8分許,透過設軟體臉書與丑○○聯繫,對之佯稱:欲購買刊登之商品,希望改由蝦皮賣場下單,後以無法下單云云,並傳送假客服連結供丑○○操作處理,致丑○○陷於錯誤,其中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2年9月20日 18時3分許 【4萬9989元】 單立羽 平鎮北勢郵局 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 (編號14帳戶) 亥○○ (編號2、3合併提領) 112年9月20日 18時13分許 【6萬元】 臺中市○○區○○○街00號大里永隆郵局 3 (16) 宙○○(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9月20日17時36分前某時許,與宙○○聯繫,對之佯稱:要買商品,因無法下單,要進行測試云云,並傳送假客服連結供宙○○操作處理,致宙○○陷於錯誤,其中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2年9月20日 18時3分許 【4萬9986元】 (編號2、3合併提領) 112年9月20日 18時14分許 【6萬元】 112年9月20日 18時6分許 【4萬9983元】 112年9月20日 18時15分許 【2萬9000元】 4 (1) 午○○(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9月20日17時45分許,假冒拓依生活電商業者致電午○○,對之佯稱:因將其誤植為高級會員即將扣款,可協助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午○○陷於錯誤,其中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2年9月20日 18時56分許 【2萬9982元】 龔詠琇 彰化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柯○傑 112年9月20日 19時10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號全聯台中新民店 112年9月20日 19時4分許 【9999元】 龔詠琇 彰化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亥○○ 112年9月20日 19時15分許 【3萬元】 臺中市○區○○路00號彰化銀行北屯分行 112年9月20日 19時5分許 【9998元】 112年9月20日 19時16分許 【3萬元】 112年9月20日 19時6分許 【9997元】 112年9月20日 19時16分許 【3萬元】 112年9月20日 19時7分許 【9999元】 112年9月20日 19時17分許 【3萬元】 112年9月20日19時19分許 【8000元】 5 (2) 己○○(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9月20日19時11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己○○,對之佯稱:欲購買刊登之商品,希望改由統一超商賣貨便下單,後以無法下單云云,並傳送假客服連結供己○○操作處理,致己○○陷於錯誤,其中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2年9月22日 13時56分許 【8萬8123元】 邱奕翔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號 亥○○ (編號5、6合併提領) 112年9月22日 14時3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街0號全家超商大里瑞城店 112年9月22日 14時6分許 【2萬元】 112年9月22日 14時7分許 【2萬元】 112年9月22日 14時7分許 【2萬元】 112年9月22日 14時9分許 【1萬元】 6 (3) 天○○(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9月22日11時30分許,以社群軟體臉書與天○○聯繫,對之佯稱:欲購買刊登之商品,希望改由蝦皮賣場下單,後以無法下單云云,並傳送假客服連結供天○○操作處理,致天○○陷於錯誤,其中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2年9月22日 13時59分許 【5678元】 (編號5、6合併提領) 112年9月22日 14時11分許 【5000元】 112年9月22日 14時1分許 【1855元】 7 (17) 移送併辦 酉○○(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9月22日9時25分許,透過社群軟體臉書與酉○○聯繫,對之佯稱:欲購買刊登之商品,希望改由統一超商賣貨便下單,後以無法下單云云,並傳送假客服連結供酉○○操作處理,致酉○○陷於錯誤,其中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2年9月22日 14時51分許 【4萬9985元】 林鈺嫆 宜蘭東港路郵局 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 亥○○ 112年9月22日 15時1分許 【6萬元】 臺中市○○區○○○街00號大里永隆郵局 112年9月22日 14時53分許 【3萬9123元】 112年9月22日 15時2分許 【2萬9000元】 (113年度偵字第15288號移送併辦) 112年9月22日 15時14分許 【4萬9985元】 112年9月22日 15時27分許 【5萬元】 臺中市○區 ○○路000號國光路郵局 8 (18) 黃○○(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9月22日12時45分許,透過社全軟體臉書與黃○○聯繫,對之佯稱:欲購買刊登之商品,希望改由統一超商賣貨便下單,但無法下單云云,並傳送假客服連結供黃○○操作處理,致黃○○陷於錯誤,其中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2年9月22日 15時43分許 【3012元】 林鈺嫆 宜蘭東港路郵局 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 亥○○ (編號8、9合併提領) 112年9月22日 16時4分許 【1萬1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大里爽文店 112年9月22日 15時46分許 【4987元】 9 (19) 地○○(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9月22日15時許,與地○○聯繫,對之佯稱:欲購買商品,但無法下單云云,並傳送假客服連結供地○○操作處理,致地○○陷於錯誤,其中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2年9月22日 15時59分許 【8015元】 10 (22) 丙○○(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9月23日21時7分許,與丙○○聯繫,對之佯稱:欲購買商品,但無法下單云云,並傳送假客服連結供丙○○操作處理,致丙○○陷於錯誤,其中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2年9月23日 21時35分許 【4萬9946元】 毛品茹 新光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亥○○ (編號10、11合併提領) 112年9月23日 21時42分許 【3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新光商銀大里分行 112年9月23日 21時43分許 【3萬元】 11 (23) 寅○○(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9月23日21時36分前某時許,透過社群軟體臉書與寅○○聯繫,對之佯稱:欲購買刊登之商品,希望改由統一超商賣貨便下單,後以無法下單云云,並傳送假客服連結予寅○○操作處理,致寅○○陷於錯誤,其中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2年9月23日 21時36分許 【2萬9985元】 (編號10、11合併提領) 112年9月23日 21時44分許 【3萬元】 112年9月23日 21時38分許 【9999元】 112年9月23日 21時45分許 【1萬9000元】 112年9月23日 21時39分許 【9998元】 112年9月23日 21時40分許 【8888元】 112年9月23日 22時29分許 【1萬1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0號萊爾富超商大里塗城店 12 (21) B○○(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9月24日13時33分前某時許,與B○○聯繫,對之佯稱:欲購買商品,但無法下單云云,並傳送假客服連結供B○○操作處理,致B○○陷於錯誤,其中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2年9月24日 14時14分許 【2萬7985元】 (第一層帳戶) 許育慈 臺中漢口路郵局 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 不詳 112年9月24日 15時29分許 轉匯至左列第二層帳戶 【1000元】 不詳 (第二層帳戶) 鄭文協 伸港全興郵局 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 亥○○ 112年9月24日 15時44分許 【1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大里新城店 13 (24) 未○○(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9月27日15時2分許,與未○○聯繫,對之佯稱:欲購買商品,但無法下單云云,並傳送假客服連結供未○○操作處理,致未○○陷於錯誤,其中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2年9月27日 15時46分許 【1萬0123元】 羅瑋亭 臺灣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亥○○ 112年9月27日 15時54分許 【1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亞大店 14 (4) 巳○○(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9月27日17時許,以社群軟體臉書與巳○○聯繫,對之佯稱:已違反社群守則云云,並傳送假客服連結供巳○○操作處理,致巳○○陷於錯誤,其中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2年9月27日 18時19分許 【4萬9985元】 羅瑋亭 玉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亥○○ (與編號15第2筆匯款合併提領)(起訴書附表三誤載提領日期為112年9月26日) 112年9月27日 18時26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大里區農會草湖分部 112年9月27日 18時27分許 【2萬元】 112年9月27日 18時28分許 【2萬元】 112年9月27日 18時22分許 【9998元】 112年9月27日 18時29分許 【2萬元】 112年9月27日 18時23分許 【9998元】 112年9月27日 18時24分許 【9998元】 112年9月27日 18時29分許 【2萬元】 112年9月27日 18時25分許 【5105元】 15 (5) 辰○○(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9月27日15時許,透過社群軟體臉書與辰○○聯繫,對之佯稱:欲購買刊登之商品,希望改由統一超商賣貨便下單云云,並提供連結予辰○○,經辰○○點選後無法操作,復再傳送假客服連結供辰○○操作處理,致辰○○陷於錯誤,其中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2年9月27日 15時51分許 【1萬0022元】 羅瑋亭 臺灣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亥○○ 112年9月27日 15時57分許 【1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亞大店 112年9月27日 18時21分許 【2萬9985元】 羅瑋亭 玉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亥○○ (與編號14合併提領) (起訴書附表二誤載提領日期為112年9月26日) 112年9月27日 18時30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大里區農會草湖分部 112年9月27日 18時25分許 【3萬0040元】 112年9月27日 18時31分許 【2萬元】 112年9月27日 18時32分許 【5000元】 16 (20) 玄○○(未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0月2日16時34分許,假冒臉書賣家致電玄○○,對之佯稱:其個人資料及信用卡遭盜刷消費,需要依其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玄○○陷於錯誤,其中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日 17時57分許 【4萬9989元】 林俊傑 鳳山郵局 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 亥○○ 112年10月2日 18時13分許 【6萬元】 臺中市○○區○○路00號大里仁化郵局 112年10月2日 18時3分許 【4萬9989元】 112年10月2日 18時20分許 【6萬元】 112年10月2日 18時21分許 【9000元】 17 (8) 癸○○(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0月7日12時29分前某時許,與癸○○聯繫,對之佯稱:欲購買商品,但無法下單云云,並傳送假客服連結供癸○○操作處理,致癸○○陷於錯誤,其中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7日 12時47分許 【4萬9989元】 林雅觀 臺灣土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柯○傑 (編號17、18合併提領) 112年10月7日 13時21分許 【6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土地銀行大里分行 112年10月7日 12時50分許 【6123元】 112年10月7日 12時55分許 【9999元】 18 (9) A○○(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0月6日20時許,透過社群軟體臉書與A○○聯繫,對之佯稱:欲購買刊登之商品,希望改由統一超商賣貨便下單,後以賣場設定有問題云云,並傳送假客服連結予A○○操作處理,致A○○陷於錯誤,其中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7日 13時0分許 【2萬6123元】 (編號17、18合併提領) 112年10月7日 13時22分許 【1萬2000元】 19 (10) 戌○○(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0月7日中午某時許,與戌○○聯繫,對之佯稱:欲購買商品,但無法下單云云,並傳送假客服連結供戌○○操作處理,致戌○○陷於錯誤,其中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7日 13時41分許 【18萬4037元】 蔡維樺 渣打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柯○傑 112年10月7日 13時53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0號萊爾富超商大里山茶花店 112年10月7日 13時54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7日 13時55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7日 13時56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7日 13時57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7日 13時58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7日 13時59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7日 14時0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7日 14時1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7日 13時54分許 【1萬6089元】 112年10月7日 14時2分許 【2萬元】 20 (6) 壬○○(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0月10日14時許,與壬○○聯繫,對之佯稱:欲購買商品,但無法下單云云,並傳送假客服連結供壬○○操作處理,致壬○○陷於錯誤,其中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10日 15時19分許 【2萬9985元】 李富偉 高雄大社郵局 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 亥○○ (編號20、21合併提領) 112年10月10日 15時23分許 【5000元】 臺中市○○區○○路○段000○00號大里區農會金城分部 112年10月10日 15時24分許 【2萬元】 21 (7) 丁○○(有提告訴) 丁○○於112年10月10日12時許,瀏覽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社群軟體臉書刊登不實販售Iphone 14 ProMAX 256GB行動電話訊息並互加通訊軟體LINE聯繫交易事宜後,丁○○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10日 15時21分許 【2萬元】 (編號20、21合併提領) 112年10月10日 15時25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10日 15時26分許 【8000元】 22 (11) 申○○(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7月18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申○○聯繫,對之佯稱:可提供貸款,但須支付保證金云云,併傳送假銀行連結供申○○申貸,致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15日 13時25分許 【5萬元】 陳志強 馬公中正路郵局 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 柯○傑 (編號22、23、 24合併提領) 112年10月15日 13時45分許 【6萬元】 臺中市○○區○○路00號大里仁化郵局 23 (12) 宇○○(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0月15日13時39分前某時許,透過社群軟體臉書與宇○○聯繫,對之佯稱:欲購買刊登之商品,希望改由統一超商賣貨便下單,後以無法下單云云,並傳送假客服連結予宇○○操作處理,致宇○○陷於錯誤,其中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15日 13時39分許 【3萬8017元】 (編號22、23、 24合併提領) 112年10月15日 13時46分許 【2萬8000元】 112年10月15日 13時57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街000號全家大里立新店 112年10月15日 13時50分許 【2萬7044元】 112年10月15日 13時58分許 【1萬7000元】 24 (13) 子○○(有提告訴)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0月15日13時43分許,與子○○聯繫,對之佯稱:欲購買商品,但無法下單云云,並傳送假客服連結予子○○操作處理,致子○○陷於錯誤,其中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15日 13時57分許 【9998元】 (編號22、23、 24合併提領) 112年10月15日 14時4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15日 13時58分許 【9997元】 112年10月15日 13時59分許 【9998元】 附表三: 卷證: ㈠告訴人卯○○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他5886號卷第43至49頁) ㈡告訴人庚○○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聖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他5886號卷第53至55頁) ㈢告訴人C○○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7065號卷第49至53頁)  ⒉LINE對話紀錄照片(見偵7065號卷第57至65頁) ㈣告訴人丑○○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7065號卷第73至76頁)  ⒉轉帳交易明細(見偵7065號卷77頁) ㈤告訴人午○○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2608號卷第30至31頁、第35至38頁)  ⒉轉帳交易明細(見偵2608號卷第39至40頁)  ⒊LINE對話紀錄及通話紀錄擷圖(見偵2608號卷第41至42頁) ㈥告訴人己○○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6316號卷第31至35頁、第39至59頁) ㈦告訴人天○○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6316號卷第62頁、第66至75頁)  ⒉轉帳交易明細(見偵6316號卷第78至79頁)  ⒊通話紀錄及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6316號卷第79至89頁) ㈧告訴人酉○○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重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5288號卷第55至79頁)  ⒉轉帳交易明細(見偵15288號卷第81至83頁)  ⒊通話紀錄及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15288號卷第81頁、第87至95頁) ㈨告訴人黃○○部分:  ⒈報案資料(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高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7684號卷第61至62頁) ㈩告訴人地○○部分:  ⒈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7684號卷第67頁) 告訴人丙○○部分:  ⒈報案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7684號卷第101頁) 告訴人寅○○部分:  ⒈報案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7684號卷第107至108頁) 告訴人未○○部分:  ⒈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民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7684號卷第115頁) 告訴人巳○○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6316號卷第103至111頁、第115至117頁)  ⒉巳○○帳戶(帳號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轉帳交易明細(見偵6316號卷第99至101頁、第113至114頁) 告訴人辰○○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6316號卷第121至129頁)  ⒉轉帳交易明細(見偵6316號卷第141至142頁)  ⒊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6316號卷第143至148頁) 被害人玄○○部分:  ⒈報案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7684號卷第73至74頁) 告訴人癸○○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少連偵48號卷第109至112頁、第119至121頁)  ⒉轉帳交易明細(見少連偵48號卷第113頁)  ⒊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少連偵48號卷第114至117頁) 告訴人A○○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外埔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少連偵48號卷第127至129頁、第135至137頁)  ⒉轉帳交易明細(見少連偵48號卷第133頁)  ⒊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少連偵48號卷第131頁) 告訴人戌○○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48號卷第147至150頁、第155至157頁)  ⒉轉帳交易明細(見少連偵48號卷第152至153頁)  ⒊旋轉拍賣網頁擷圖(見少連偵48號卷第151至152頁) 告訴人壬○○部分:  ⒈報案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6316號卷第155至157頁、第161至169頁)  ⒉轉帳交易明細(見偵6316號卷第177頁)  ⒊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6316號卷第171至175頁) 告訴人丁○○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6316號卷第184至188頁)  ⒉轉帳交易明細(見偵6316號卷第189頁)  ⒊臉書及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6316號卷第190至195頁) 告訴人申○○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少連偵48號卷第163至165頁、第171至173頁)  ⒉轉帳交易明細(見少連偵48號卷第170頁)  ⒊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少連偵48號卷第167至170頁) 告訴人宇○○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48號卷第179至182頁、第187至189頁)  ⒉轉帳交易明細(見少連偵48號卷第183頁)  ⒊臉書及通話紀錄擷圖(見少連偵48號卷第18至-185頁) 告訴人子○○部分:  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博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少連偵48號卷第195至198頁、第203頁)  ⒉轉帳交易明細(見少連偵48號卷第200至201頁) 附表四: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1 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一編號1(卯○○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一編號2(庚○○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編號1(C○○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編號2(丑○○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編號3(宙○○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 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編號4(午○○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 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編號5(己○○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8 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編號6(天○○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編號7(酉○○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0 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編號8(黃○○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 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編號9(地○○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編號10(丙○○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 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編號11(寅○○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4 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編號12(B○○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 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編號13(未○○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 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編號14(巳○○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編號15(辰○○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 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編號16(玄○○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9 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編號17(癸○○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0 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編號18(A○○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1 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編號19(戌○○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2 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編號20(壬○○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 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編號21(丁○○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4 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編號22(申○○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5 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編號23(宇○○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6 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編號24(子○○部分) 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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