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CDM-113-金訴-974-20241029-3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9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64 64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二十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 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林聖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97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彭國能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