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CDM-113-金訴-988-20241004-3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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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9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渝傑 選任辯護人 林聰豪律師 廖偉成律師 具 保 人 黃婷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 597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婷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黃婷婷因被告林渝傑犯詐欺等案件,前依檢察 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2萬元,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見59797號偵卷五第229至231頁)等在卷可考。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經合法傳喚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庭,又被告經拘提未獲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等在卷可考。被告未再因其他案件在監所執行或羈押,戶籍仍設於上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堪認被告確已逃匿,依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之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徐煥淵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