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CDM-113-金訴-988-20241108-4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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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9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欲祥 張恩凱 江玉雲 鄞子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偵字第59797號), 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88號判決,於民國113年8月21 日送達被告葉欲祥、於113年8月20日分別送達被告張恩凱、江玉雲、鄞子恩,經被告葉欲祥、張恩凱、江玉雲、鄞子恩等人具狀提起上訴,惟渠等之聲明上訴狀均未敘述具體理由,並稱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前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