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CDM-113-附民更一-5-20250303-1
字號
附民更一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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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更一字第5號 原 告 林祺文 被 告 蔡典築 王崑霖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113年度自更一字第3號、第4號),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 準用前3項之規定,刑事訴訟法503條第4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蔡典築、王崑霖因背信等案件(113年度自更一字第3 號、第4號),經原告林祺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上開刑事案件為本院裁定自訴駁回在案,依前述規定,應以裁定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納裁判費,本案並不生訴訟費用之問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張意鈞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非對於刑事裁定抗告時,不得抗告,並應於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