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CDM-113-附民-1034-2025032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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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034號 原 告 林俞君 被 告 張湄湄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959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林俞君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張湄湄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湄湄被訴詐欺等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 金訴字第959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林俞君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該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爰一併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路逸涵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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