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CDM-113-附民-1063-20241212-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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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63號 原 告 A女 (真實姓名、地址均詳卷) B男 (真實姓名、地址均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彩雲律師 被 告 方韋凱 方承澤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481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彭國能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婷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