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DM-113-附民-1199-2024103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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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199號 原 告 温芳春 被 告 丁昱豪 莊鎮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 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温芳春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丁昱豪、莊鎮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定;惟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丁昱豪、莊鎮宇被訴詐欺等案件,雖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並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755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在案,有起訴書及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遭詐騙之款項並非匯入被告丁昱豪、莊鎮宇所提供之帳戶,亦未經被告丁昱豪、莊鎮宇提領,亦即被告丁昱豪、莊鎮宇就原告遭詐騙而受損害部分並未有任何行為分擔。是以,原告非因被告丁昱豪、莊鎮宇之犯罪行為而受有損害之人。依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丁昱豪、莊鎮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陳韋仁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