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CDM-113-附民-1211-2025032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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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11號 原 告 杜紫軒 被 告 吳溢淀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91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91號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被 告吳溢淀無罪在案。茲因原告於起訴狀表示若被告受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諭知,請求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陳嘉凱                 法 官 王宥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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