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CDM-113-附民-1262-2024122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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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262號 原 告 藍浩宇 被 告 朱書麒 張綵昕(原名張瑀倢)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634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朱書麒、張綵昕被訴強制及毀損等刑事案件,業經 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634號判決被告2人均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該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爰一併予以駁回。 三、另原告係民國00年0月生,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 附卷可參,現已成年,有訴訟能力,自毋庸再列其父母為法定代理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路逸涵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